據上海交警近日消息,一女子騎自行車橫穿馬路時,與一輛機動車發(fā)生碰撞。交警查看過現場后,判定騎行女子負全責。但女子家屬不服還質疑,說以前駕駛員多少都要帶點責任的。這遭到了交警的反駁:人人都這樣想,駕駛員還怎么開車?交警的執(zhí)法獲得網友盛贊,“就應該這樣,否則無法無天了”。(9月14日央視新聞客戶端)

其實,這不是上海交警第一次發(fā)布騎車過馬路被撞負全責案例。今年5月份,上海交警就曾發(fā)布過一則這類交通事故視頻,當時也曾引發(fā)網絡熱議,交警的執(zhí)法獲得網友點贊:一輛非機動車闖紅燈左轉彎撞上一輛正常直行的出租車,交警判定受傷的騎車人負全責,并明確表示,受傷了就認為對方多少要承擔點責任,“沒有這個說法的”。
一起又一起騎車過馬路被撞負全責案例,無疑一次又一次給大眾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課,“我弱我有理”不是弱者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擋箭牌,警示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不要再迷信“我弱我有理”這種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荒誕邏輯、認知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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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較而言,行人、非機動車屬于明顯弱勢的一方。因為機動車的危險性更高,而自我保護能力更強。
基于人道主義精神,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弱者、以人為本一直作為我國道路交通法規(guī)制定和實施的一大原則,法律也賦予機動車駕駛人負有更重的安全注意義務,需要“禮讓行人”,以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機動車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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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保護弱者的立法原則不等于處于弱勢地位的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就可以無視交通法規(guī),肆意違反交通規(guī)則,這是兩碼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強勢的機動車駕駛人,還是弱勢的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交通規(guī)則,這是交通參與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女子騎自行車橫穿馬路,明顯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屬于交通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讓每一位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共同守護交通安全,需要疏堵結合。
一方面,交警選擇“教科書式”執(zhí)法,對所有交通參與者一視同仁,拒絕道德綁架,勇敢向“弱者有理”說“不”,嚴格遵循“誰錯誰擔責”原則劃分交通事故責任,倒逼交通文明習慣養(yǎng)成。
另一方面,交警強化日常普法教育,以案普法,提高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法治意識、規(guī)則意識,引導人們認識到“我弱我有理”邏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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