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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會計及財務人員是危險系數最高的工作之一,與韓國總統的危險系數并駕齊驅。更有人說“宇宙的盡頭是考編,會計的盡頭是提籃橋監獄“財而優則橋”。
為什么說會計的刑事法律風險極大?我根據自己辦過的會計涉罪案件總結來看,主要有以下幾個因素:
第一,很多中小企業的老板對財務、會計的職責認識非常簡單粗暴,將許多超出會計領域的財務工作施加給會計人員,導致業務秩序混亂,引發刑事法律風險。
第二,會計作為企業職能人員,而不是業務人員,主要職責是在公司內提供財務領域的職能服務,因此跟每一個具體的經營項目都有一定的聯系。有的案件中,公司某一業務涉嫌犯罪,財務人員只要有任何違反會計準則的操作,都有可能會被推定與犯罪活動有關,或者推定對犯罪行為知情甚至共謀,因而被卷入經營項目涉罪的案件中;
第三,許多中小企業主沒有財務合規的意識,“兩套賬”“三套賬”的做法頻頻出現,甚至給稅局的賬目和給股東的賬目差別甚大,為了方便因私使用企業資金,開設小金庫的做法非常普遍,甚至會強硬地要求會計人員配合上述行為,甚至將某些“合理避稅”“巧妙化債”的作死技巧,視作是“有辦法”“路子活”。
第四,會計職業內卷,使得許多財會專業學生畢業后就業困難,為了避免失業,許多畢業生無奈配合企業各種不合理甚至違法操作,最重將自己卷入犯罪深淵(律師行業有3000塊錢可以請帶駕駛證的實習律師,普通會計只會更卷)。
第五,經濟發展使得資金支付結算方式出現多樣化態勢。現實中,許多不規范使用資金的操作,確實也迎合了當下企業支付資金程序多、流轉慢、監管嚴的困難,尤其是像上市公司、保險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具有公眾屬性的公司,資金處于嚴格監管下,靈活性較低,容易出現偽造交易套現資金的不當操作,而在此之中,財務人員往往會起到一定促進作用,因而被指控犯罪。
第六,當下司法機關對“主觀明知”的推定相對嚴格。很多會計朋友乃至公司文員朋友后臺私信問葉律師,為什么沒有操作開票、沒有操作抵扣,也可能被認定為虛開共犯,原因很簡單,開票、抵扣以及介紹虛開,都只是虛開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根據共同犯罪理論,一切對犯罪起到幫助作用,且被證實存在犯罪共謀的行為人,均可以認定為是共犯。現實中比如明知或應當知道公司存在虛開行為,仍幫助制造假合同、偽造合同履行過程的工作人員,即便不是財務人員,沒有操作抵扣和開票,也會被指控犯罪。
所以我們說,做財務做會計的朋友們,合規風險意識年年講、月月講、日日講,一刻也不能放松。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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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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