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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非稅勿擾。
有學者提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也是以騙抵稅款為目的。理由如下:
1.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法定刑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樣重,只有以騙抵稅款為目的,危害性才會這么大,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法定刑最高是5年,那是因為非法購買行為是為他人虛開行為的預備行為,購買之后又為他人虛開,已經按照虛開定罪量刑了。一個預備行為的最高刑為五年是合理的。
3.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補充性罪名。
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理由如下:
1.目的難以證明。
非法出售者在出售發票時,當事人主觀上肯定沒有騙抵稅款的目的,因為他不是扣抵方,因此這里的騙抵稅款目的,應該是明知他人會用來騙抵稅款,依然為其提供騙抵稅款的工具,是一種幫助行為。這個時候,問題來了,在司法實務中,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通常都是一對多,來者不拒,對方購買發票的目的是什么,出售者極其可能不會過問,那怎么證明他具有幫助他人騙抵稅款的目的或者說故意呢?
2.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是虛開的補充性罪名。
補充性罪名的目的是嚴密刑事法網,填補法律漏洞。譬如司法實務中,定不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但是涉案毒品數量較大的,往往會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補充性罪名體現了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原則,即補充性罪名的量刑往往會比前面的罪名更低。但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跟虛開一樣,怎么體現其補充性呢?
個人認為虛開發票罪才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補充性罪名。理由如下:
1.定不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就定虛開發票罪,體現了嚴密刑事法網,填補法律漏洞的精神。
2.虛開發票罪的最高刑才七年,體現了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原則。
3.虛開發票罪的構成要件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一部分。
在毒品犯罪中,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時候,往往都會非法持有毒品,把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中的持有行為摘離出來,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虛開犯罪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是沒有真實交易+騙抵稅款目的,或者沒有真實交易+造成稅款被騙損失,沒法證明具有騙抵稅款的目的,也沒有辦法證明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以沒有真實交易為由,定虛開發票罪。
4.按照張明凱教授的觀點,刑法第205條規定的“其他發票”是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在沒有造成稅款損失、沒有騙抵稅款目的的情況下,也就是把專票當普票使用的情況下,可以把增值稅專用發票包含在虛開發票罪的發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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