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11:詐騙罪,金額39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11:王某濤、元檢刑合同詐騙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132刑初404號
涉案金額:39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諒解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拘留日期:2024.9.4
判決日期:2025.01.03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濤為河北某某運輸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21年3月,河北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在河北某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預定半掛牽引汽車一輛,讓河北某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出具購車發票,在邯鄲市某某交通設備制造有限公司預定迪爾帕斯牌掛車一輛,讓蘭豐交通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出具購車發票。王某濤從某某公司購買牽引車和掛車保險后,以購車發票、車輛保單向元氏縣順隆貿易有限公司申請購車貸款,并以王某春名義同元氏縣順隆貿易有限公司簽訂《汽車分期付款買賣合同》。2021年3月20日,元氏縣順隆貿易有限公司向指定賬戶河北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對公賬戶上轉賬396900元,實際由被告人王某濤獲得錢款。王某濤在收到錢款后,未按合同約定購買車輛,而是將貸款396900元非法占有,并在數日內轉出用于個人使用、償還錢款等。被告人王某濤償還元氏縣順隆貿易有限公司35426元后不再償還貸款。因被告人王某濤長期未支付牽引車和掛車的車款,導致購車發票作廢,2021年6月18日王某濤又將車輛保險退保。
另查明,2024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濤家屬與元氏縣順隆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和解協議并取得諒解:王某濤家屬自愿償還元氏縣順隆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人民幣55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債權的本金、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損失,元氏縣順隆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對王某濤表示諒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濤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濤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濤已賠償被害公司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予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濤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被告人王某濤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