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2023年法考主觀卷回憶題
案 情
乙公司以甲公司為被告向西河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甲公司的《設備買賣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西河區(qū)法院受理后向甲公司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甲公司應訴答辯。訴訟中,甲公司反對合同解除。后法庭審理過程中,乙公司發(fā)現(xiàn)甲公司實際上并沒有什么財產,勝訴也沒有實質意義,于是申請撤訴。法院在未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下即裁定準予撤訴。1個月后,乙公司又向西河區(qū)法院提起訴訟,這次是以甲公司、王某、李某為共同被告,提出如下兩個訴訟請求:
1、要求甲公司繼續(xù)履行《設備買賣合同》,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價款,賠償遲延履行損失,同時要求甲公司的股東王某、王某的配偶李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2、要求甲公司支付《培訓合同》培訓費20萬元,賠償延遲履行損失,同時要求甲公司的股東王某、王某的配偶李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查明的事實如下:
2017年,王某設立甲公司(一人公司)。后王某與李某結婚,婚后李某即進入甲公司,擔任甲公司的財務負責人。2022年2月,為了擴大經營,增加生產線,甲公司需要購買生產設備,于是與乙公司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購買乙公司價值200萬元的生產設備,甲公司先支付100萬元,其余100萬元分10期支付,每個月支付10萬元,12月底前完成全部付款。合同中另約定,如發(fā)生糾紛,由西河區(qū)法院管轄。同時,王某為該買賣合同提供擔保,表示:“若甲公司不能清償款項,王某無條件承擔擔保責任。”
甲公司支付了4個月價款后,第5個月并未按期付款。①后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停止付款是因為設備無法正常使用。經查,設備不能運轉的原因在于甲公司工人操作失誤。針對此種情況,乙公司提出為甲公司的員工進行培訓的建議,后雙方達成《培訓合同》,約定乙公司為甲公司的員工提供設備使用培訓,甲公司的員工要到乙公司所在的東山區(qū)培訓,培訓費20萬元,甲公司應于12月底付清。甲公司的員工如約參加培訓,但到12月底甲公司并沒有支付培訓費。經查,王某曾經轉移甲公司的財產用于房屋的裝修。②乙公司反復催告甲公司支付設備價款和培訓費,于是在2023年1月,甲公司打給了乙公司15萬元,注明“履行合同款”,乙公司詢問這筆款項是哪一筆價款,甲公司并未回應。③④
訴訟過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以下抗辯:
1、甲公司認為,西河區(qū)法院沒有管轄權,此案應該由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轄。因為設備已經完成安裝,無法拆除,應屬于不動產,協(xié)議管轄無效,西河區(qū)法院沒有管轄權。
2、甲公司認為,《設備買賣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是西河區(qū)法院,但是《培訓合同》并沒有約定管轄,合同履行地與被告住所地都是東山區(qū),因此西河區(qū)法院對《培訓合同》沒有管轄權。
3、《設備買賣合同》和《培訓合同》沒有實質關聯(lián),法院不能合并審理。
4、乙公司之前已經起訴解除合同,甲公司收到了起訴狀副本,故甲公司認為《設備買賣合同》已經解除,乙公司再起訴,原告不適格。⑤
王某承認自己對《設備買賣合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不應對《培訓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李某認為自己在兩份合同中都沒有簽字,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自己不是適格被告。
訴訟過程中,乙公司提出了保全申請,申請查封A房屋。法院經審查發(fā)現(xiàn),王某曾與丁房地產開發(fā)商簽訂A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價款為600萬元,王某支付了400萬元首付款,剩余房款自丙銀行處辦理了按揭貸款,并為丙銀行辦理了A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乙公司申請保全時,丁房地產開發(fā)商已經辦理了所有權首次登記,王某一直拖延沒有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xù)。法院作出準予查封A房屋的裁定,但由于王某沒有取得A房屋所有權,故無法進行查封登記,于是只進行了公告。
后A房屋被乙公司申請執(zhí)行,丙銀行提出異議,認為該房屋有自己的抵押預告登記,不能被執(zhí)行。另外,王某的律師也提出抗辯:該房屋屬于王某的唯一住房(屬實)。
問 題
1、乙公司要求王某、李某對《設備買賣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2、乙公司要求王某、李某對《培訓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的60萬元生產設備價款以及賠償遲延履行損失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4、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20萬元培訓費以及承擔遲延履行責任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5、甲公司所提出的第4項抗辯事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思考時間
問題及參考答案
1.乙公司要求王某、李某對《設備買賣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可以得到支持。因為王某為乙公司提供的“無條件擔保”,其性質是連帶責任保證,所以乙公司有權請求王某承擔保證責任。因為王某所負保證責任為婚后負債,用于與李某的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所以乙公司有權請求李某對該保證負債承擔連帶責任。
2.乙公司要求王某、李某對《培訓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可以得到支持。因為甲公司為一人公司,公司財產與股東王某的財產并非相互獨立,所以王某需對甲公司所負的培訓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為王某所負的培訓費連帶債務為與李某的婚后負債,系用于甲公司的員工培訓,即王某、李某的共同生產經營負債,所以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乙公司有權請求王某、李某對培訓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的60萬元生產設備價款以及賠償遲延履行損失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1)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的60萬元生產設備價款的主張,可以得到支持。理由有二:①因為甲公司遲延付款額超過總價款的1/5,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所以乙公司有權根據(jù)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特殊規(guī)定,請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價款60萬元;②因為甲公司欠付的60萬元價款已經到期,乙公司有權根據(jù)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請求甲公司履行。
(2)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賠償遲延履行損失的主張,可以得到支持。因為甲公司到期未履行《設備買賣合同》中的價款債務,構成遲延履行,所以乙公司有權追究甲公司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4.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20萬元培訓費以及承擔遲延履行責任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1)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20萬元培訓費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因為甲公司對乙公司欠付的設備價款債務和培訓費債務,均已到期,但設備價款債務有王某提供擔保,所以甲公司于2023年1月向乙公司支付價款15萬元,償還的是培訓費債務。因為培訓費債務已經償還了15萬元,所以乙公司不得再請求甲公司償還20萬元。
(2)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遲延履行的賠償責任的主張,可以得到支持。因為甲公司并未按照《培訓合同》的約定于2022年12月底支付培訓費,構成遲延履行,所以乙公司有權追究甲公司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5.甲公司所提出的第4項抗辯事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不能成立。因為乙公司對甲公司的第一次起訴中,乙公司所提出的解除合同的主張,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甲、乙公司的《設備買賣合同》并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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