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薪制”,又指包月工資,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每月支付的工資中包含了所有加班工資。那么這種約定是否意味著用人單位不需要再支付加班工資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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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我們看一下司法實踐中的觀點:
(2022)京01民終2728號——
原告主張被告周某實行月薪包薪制度,其月工資上限為15000元,其中已包含加班工資,每月支付其10000元,剩余部分根據每月統計的考勤情況進行核算,年底發放,無需支付加班工資,但未就此進行舉證。法院認為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對原告的主張不予采信。根據雙方所持的被告周某出勤情況,法院認定被告周某存在加班情況。
(2024)粵20民終4010號——
包薪制是指每月支付的工資中不僅包含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還包括全部加班工資的一種工資支付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鑒于司機工作的特殊性,在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強度等方面均與其他工作有所不同,一方面存在經常性加班的客觀需要,另一方面在無貨可送時又有提前下班的自由,結合雙方工資標準中關于“基本工資8000元/月、車運管理補貼1000元/月,每月2天帶薪休息”表述,以及涉案兩份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李某某勞動總收入基本相當等情況,本院認為A公司主張李某某第二份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系包薪制更符合客觀實際。雙方約定李某某每月帶薪休息2天基本工資9000元,本院按李某某每天工作12小時、每月工作28天折算,李某某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雙方約定的包薪制工資9000元合法有效,李某某另行主張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加班費本院不予支持。
(2022)蘇02民終2159號——
關于加班工資,一審中,雙方一致陳述原告每周工作六天,雙方口頭約定的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加提成,第一個月基本工資3500元,第二、三個月基本工資4000元,第四個月基本工資4500元,由此可見,原告每周第六天工作的工資已經包含在基本工資之內,原告對此是明知的;另外,雙方約定每周工作六天的基本工資標準并不低于無錫市最低工資標準,故原告要求支付每周第六天工作的加班工資的主張,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此外,2021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超時加班勞動人事爭議十大典型之案例四——本案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4000元(含加班費)。后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認為即使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認定其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資,公司亦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要求支付差額。公司認可勞動者加班事實,但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中已含加班費為由拒絕支付。
最終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折算,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認定勞動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資,并以此為基數核算加班費,也超出了4000元的約定工資,表明該公司未依法足額支付勞動者加班費。故仲裁委員會裁決該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加班費差額17000元。
2024年,江蘇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勞動爭議案例之案例九,同樣對“包薪制”的問題作了分析——在該案中,某餐飲公司的招聘廣告載明“每月休息兩天,月工資6000元-6500元”,后勞動者根據招聘廣告應聘,勞動者在一審庭審中認可入職的時候籠統的“包薪制”說工資6000元-6500元,每個月休息兩天。由此可以認定,雙方對于工作時長、工資總額的約定是明確的。
鑒于廚師工作的特殊性,在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強度等方面均與其他工作有所不同,約定“包薪制”確基于實際需要,且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剔除加班工資后,勞動者的收入亦未低于法定工資標準,故最終判決駁回了勞動者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
綜合上述裁判觀點,大部分法院的傾向性意見認可包薪制約定的效力,但剔除加班工資后,員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需高于當地最低工資,否則,公司仍需補足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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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約定實行包薪制,如何判斷剔除加班工資后,員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高于當地最低工資,即如何判斷約定的工資中是否已經足額包含加班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最低工資規定》的規定,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即,如果約定工資-加班工資≥最低工資,就可以表明約定的工資中已經足額包含加班費。
舉個例子:公司與員工約定,每月工資5000元,單休,每天上班10小時,工資中包含加班費,并約定加班工資以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假設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2490元,并以工作日22天,休息日工作4天,沒有其他加班加點情況計算當月工資。
先計算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2490元/月÷21.75天÷8小時=14.3元/小時
再計算該員工每月加班工資:工作日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14.3元/小時×1.5倍×2小時×22天+14.3元/小時×2倍×10小時×4天=2087.8元
最后,約定工資-加班工資=5000元-2087.8元=2912.2元,高于最低工資2490元,即該約定的工資中已經足額包含加班工資。
目前,有很多單位實行的是單休制的工作模式,加班時間較為固定,但往往仍會產生員工主張周六加班工資的爭議,對此,以下建議供參考:
1、與勞動者書面約定采取“包薪制”的工資分配模式,明確工作時間,明確月工資中已經包含各類加班費。
2、剔除員工加班時間后的標準工作時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合同中對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作出約定,比如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以當地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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