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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陽一男子騎電動自行車闖紅燈,與正常行駛的小車碰撞,交警認定電動自行車方全責后,男子卻堅稱機動車一方無權要求電動自行車賠償。
10月9日,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電動自行車司機全額賠償。
電動自行車闖紅燈撞小騎車后拒賠
今年5月,劉航騎著二輪電動車沿衡陽市蒸陽南路由北向南行駛,闖紅燈進入路口時,與車前側與在此地段左轉的小車左前側發生碰撞,劉航倒地受傷,兩車受損。事后,衡陽交警雁峰大隊認定劉航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小車司機王宇無責任。此后,王宇在當地一家汽車美容會所維修小車,微信支付修車費4800元。
當王宇找到劉航要求賠償修車費用時,劉航卻拒絕賠償,并稱道路交通法里沒有提及非機動車需對機動車一方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即未賦予機動車一方要求非機動車一方賠償財產損失的權利。王宇見狀把劉航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不是“誰弱誰有理”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責任劃分恰當,依法可作為本案民事責任劃分的核心依據。結合事故成因,劉航的違法行為是導致王宇車輛受損的直接原因,其應承擔全部侵權賠償責任。
對于劉航提出“非機動車無需賠償機動車財產損失”的抗辯理由,法院明確表示于法無據,不予采納。一審法院據此判決,劉航需向王宇賠償修車費4800元。
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如果該院采納劉航的抗辯觀點,將會讓非機動車闖紅燈、違反交通規則的現象越來越多,對于非機動車、行人闖紅燈等故意違反交通規則、嚴重影響交通安全、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才能向全社會倡導遵守交通規則的司法價值導向。
一審宣判后,劉航不服上訴。
衡陽中院二審認為,民法典中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所有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情形,本案中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過錯行為符合該條的適用條件。而道路交通法中規定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劃分規則。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適用前提為機動車為一般過失情況下,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損失情形。
本案中,劉航明顯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的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和全部原因,行為具有重大過錯,是侵權責任的直接承擔者,因此本案適用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原則。衡陽中院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值班編輯:陳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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