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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讀,且思~
9月29日上午10點左右,一場案號“(2025)粵01民終20494號 ”的庭審在廣州中院第49法庭開庭。案件內容不足為奇,這是一起因企業破產而追收高管非正常收入糾紛的二審案子。
不過訴訟參與人的身份則有些奇怪:上訴人劉菲;被上訴人為廣州醫藥進出口有限公司,原審被告為廣州白云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白云區(注:此處應為白云山)天心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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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來看:
1、原審被告之一廣州白云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正是上市公司白云山,被上訴人廣州醫藥進出口有限公司與上市公司白云山同屬廣州醫藥集團下屬企業,天心制藥則是白云山子公司,涉案三家公司均為同一集團下屬企業。
2、那么上訴人劉菲又是誰?根據該案有限的公開內容顯示,上訴人劉菲有可能是上市公司白云山的財務總監劉菲,對此白云山方面在接到《財經下午茶》編輯的詢問電話時未否認亦未承認。
這場打到廣州中院的二審案件,一方是包括白云山在內的廣藥集團一方,一方則是疑似白云山財務總監劉菲。那么,此案中的劉菲為何要起訴“東家”?
時間來到2023年8月18日,當天廣州醫藥進出口有限公司被廣州中院裁定破產。
一般而言,企業破產后的慣常流程就是追索公司董監高的非正常收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謂非正常收入主要指的是: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時,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獲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績效獎金;(二)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此案有限的公開信息顯示,案中之劉菲在2017-2021年1月曾擔任廣州醫藥進出口公司副總經理,隨后又開始任職白云山天心制藥,案中劉菲這段履歷和職務與白云山財務總監劉菲相同。
隨著廣藥進出口公司在2023年被裁定破產,案中的劉菲在任副總經理期間之獎勵收入被當做“非正常收入”要求退回。不過本案劉菲并不認可其收入為非正常收入,劉菲代理人認為劉菲的收入為工資收入,并且其在2021年2月已入職白云山天心制藥股份公司,而廣州醫藥進出口公司資不抵債的時間是在2021年7月份,故而劉菲不應該退回“非正常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案中兩個原審被告(白云山與天心制藥)和被上訴人(廣州醫藥進出口)均是由一個律師代表,這似乎表明他們的利益在形式上統一,亦表明此案中的劉菲是與其上級集團打一場“退不退工資”的官司。
白云山目前的財務總監也叫劉菲,2024年3月15日劉菲被白云山聘任為公司財務總監,白云山當時發布的公告顯示,此前劉菲曾擔任廣州醫藥進出口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天心制藥副總經理、白云山財務副總監等職務。
對于上述兩個劉菲是否同一個人的疑問,《財經下午茶》也試圖問一問白云山。在給白云山的信披郵箱發送問題之后,其表示已收到問題,但一直未回復問題。
由于可能涉及財務總監這種核心崗位的高管,建議白云山能夠對此有所披露。兩個都擔任過廣藥進出口公司副總經理的劉菲,是不是同一個人?案中劉菲是不是白云山的財務總監?
若是,自家高管和自家打官司是不是應對外公告、按實質重于形式來看“同室操戈”又是不是會影響到公司的運營、從正常人角度理解一個和自家打官司的財務總監,還能正常履職嗎?
在兩個劉菲為同一人的前提下,上述系列疑問并非沒事找事,比如在白云山最近的資本動作中,財務總監對標的公司的財報有沒有把關審核、能不能客觀負責?
說實話,若真是在職財務總監與自家打官司,這種現象在近年的A股歷史中稱得上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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