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無罪參考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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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情節指的是行為過程中影響行為的法益侵犯性與行為人主觀罪過性的各種情況,包括行為方法、行為對象、行為結果以及行為人主觀方面、動機和目的等。通俗講,情節是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的各種因素的總和,包括了主客觀兩個方面的因素。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包含情節和結果兩個層面。情節顯著輕微指的是對犯罪的構成不具有實質的影響。危害不大指的是對社會影響、個體影響等沒有達到足以適用刑法的程度。
實踐中,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一般不再糾結于是否與犯罪構成要件相符,而是從有責性方面評價。進一步講就是,行為雖然實施但情節和危害結果沒有達到足以適用刑法的必要,即無須承擔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指控:某投資公司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情況下,采取發傳單、打廣告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宣傳融資項目,同時許以每月1.6%-2%的利息,以投資某些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名,向930余名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存款一億多元;至案發,尚有七千余萬元未清償。
其中,何某林系某投資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公司相關的財務事宜。
一審查明:(涉案公司事實略),何某林在8個月內受聘請指導某投資公司會計做賬,共領取工資14950元,并受安排保管并收支公司股東移交的6張銀行卡。一審法院判處何某林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何某林上訴后二審法院改判何某林無罪。
裁判理由
首先,雖某投資公司股東及員工均陳述何某林是該公司財務總監,但未證實其工作具體情況,何某林否認其是財務總監,辯解稱僅指導公司會計做賬,結合其每月1500元的薪酬水平,與一般意義的公司財務負責人有明顯差異,不能排除其辯解成立的可能。
其次,在案某投資公司所有股東及員工,包括公司會計的言詞證據,均未陳述何某林在某投資公司從事的具體工作和實施過的具體行為,何某林亦否認其實施過非法集資行為,應認定何某林未直接實施非法集資行為。
最后,何某林受某投資公司股東安排,保管并收支公司股東移交的6張銀行卡的行為雖為非法集資活動起到了幫助作用,但屬于受雇傭參與非法集資流程中部分環節,僅領取少量報酬的情形,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綜上,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何某林無罪。
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仍為他人提供幫助,從中收取提成等費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論處。但是,行為人受雇參與非法集資流程中部分環節,僅領取少量報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律師解讀
裁判理由中,前兩項屬于對證據不足作出的認定,即沒有證據證明何某林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為,雖然被指認為財務總監,但結合收入也不能證明其財務總監的職務。第三項直接從保管銀行卡和收支的角度審查其客觀上幫助,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從裁判理由分析,情節輕微危害不大還是保留在有責性方面評價。即相應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但沒有處以刑罰的必要性。但筆者認為,前述判決雖然結果正確,但在說理部分需要再斟酌。
幫助是一種客觀存在,但該行為是否包含著行為人明知而幫助的成分呢?如果有明知才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的符合性,此時才有開展有責性評價的必要。如果只是在不明所以的情況下,客觀上給予了一定的幫助,就不能按照犯罪處理,屬于法定的無罪,而非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有責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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