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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最新動遷款分割案件裁判口徑分析
近年來,隨著城市更新進程的加快,因公有住房征收補償利益分割引發的家庭糾紛日益增多。此類案件涉及人員眾多、法律關系復雜,往往牽涉歷史遺留問題與家庭情感糾葛。近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典型的共有糾紛案件(案號:(2024)滬0101民初17896號),該案判決對當前動遷款分割案件的審理思路與裁判口徑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一、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涉案房屋為上海市黃浦區自忠路某號公有住房,原承租人為陳老先生(已故),未變更承租人。2021年,該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共獲得貨幣補償款約598萬余元及一套安置房選購資格。因家庭成員就補償利益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原告陳父、陳子(均為化名)父子將其他家庭成員陳大姐、王先生等共8人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征收補償利益。
二、 法院裁判要點與口徑分析
本案判決清晰地展現了黃浦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的核心審查要素與利益平衡原則。
1. 嚴格界定"共同居住人"資格,強調實際居住的穩定性與持續性
法院明確指出,公有住房征收補償利益歸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對于"共同居住人"的認定,不僅審查戶籍在冊情況,更注重是否實際居住、居住是否穩定、是否因自身居住需求等因素。
- 支持情形
:原告陳父、陳子及其親屬楊女士(征收決定后去世)戶籍在冊且"一直居住至房屋征收之時",被明確認定為同住人。
- 否定情形
對于被告陳大姐(知青返滬),法院認為其雖戶籍遷回,但自稱的居住行為是為"照顧母親",并非自身居住所需,且缺乏穩定性,故不符合同住人條件。
對于王先生(成年后遷入),因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穩定居住,且其他家庭成員均予否認,其同住人資格亦未被認定。
對于王小童、史小童等未成年人,因"從未實際居住",無法享有補償利益。
裁判口徑:戶籍僅是基礎,長期、穩定、連續的自主居住是認定同住人的核心標準。因探親、照顧老人等產生的臨時性、間歇性居住,通常不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共同居住。
2. 區分補償款項性質,實現精準分配
法院并未對補償款進行"一刀切"式的均分,而是根據各類補償費用的性質,對不同人員是否享有權利進行了精細區分。
- 與搬遷直接相關的費用
:如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獎勵費等,法院認定這些費用應與實際居住至征收之時的人員直接關聯。因此,早已搬離的陶女士、陳女士母女以及未實際居住的陳阿姨、史先生(知青及知青子女)家庭,無權分得此類款項。
- 特殊補貼的歸屬
:明確認定"特殊困難對象補貼"30,000元屬于楊女士個人,并作為其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 存在爭議的補貼
:對于"搭建補貼",因各方均無法充分證明搭建事實,法院最終裁定由所有符合同住人條件的人員合理分配,體現了在事實真偽不明時的利益平衡。
裁判口徑:征收補償款是一個"組合包",需逐項審查其補償目的和指向對象。與身份相關的價值補償可由符合條件的同住人共享,而與搬遷行為、實際居住狀態緊密掛鉤的獎勵和費用,則嚴格限定歸屬。
3. 保障特定政策人群利益,體現司法溫度
對于陳阿姨、史先生這類依據"知青"及"知青子女"政策將戶籍遷入涉案房屋的人員,盡管他們"未實際入住",法院仍肯定了其享有征收補償利益的權利。這體現了司法對歷史遺留問題中形成的特殊居住權或居住期待的尊重與保護。
裁判口徑:對于因國家特定政策(如知青返滬)而獲得戶籍的人員,即使居住事實不充分,其征收利益也應得到適當保障,這符合公平原則和社會政策導向。
4. 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家庭內部份額自行處理
本案中,各家庭均向法院表示,其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補償利益無需法院進行分割。法院對此予以尊重,在判決中確認各家庭作為一個整體所獲得的補償款份額,并明確其內部為共同共有關系。
裁判口徑:法院側重于在不同權利人(家庭)之間進行分割,對于權利人內部的具體分配,原則上尊重其自行約定,不主動干預,這有利于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案結事了。
三、 案例啟示與建議
公眾號“舊改征收律師”團隊認為,本案的裁判思路對類似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具有重要啟示:
- 對于家庭成員而言
:應高度重視公有住房的居住事實保全。在可能面臨征收時,注意保留水電煤繳費記錄、物業費收據、鄰里證明等能夠證明長期穩定居住的證據。
- 對于訴訟策略而言
:原告應精準主張權利,明確自身是否符合"共同居住人"條件,并針對不同性質的補償款項提出訴求。被告則應積極舉證,反駁對方不符合居住條件的主張。
- 對于利益平衡而言
:法院在裁量時,既堅持"實際居住"的核心標準,也兼顧歷史政策因素,同時通過對補償款項的精細化區分,力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綜上所述,黃浦法院在本案中展現出的裁判口徑,清晰、嚴謹且富于情理,為處理日益復雜的公有住房征收補償分割糾紛提供了可資借鑒的范本,即:以戶籍為基礎,以穩定持續的居住事實為核心,以補償款項性質為區分,并充分考量歷史政策因素,最終實現利益的公平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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