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青海大通縣法院對一起橫跨近兩年的酒后死亡索賠案作出一審判決,引發全網熱議。已婚女子林某與三名友人聚餐飲酒后,與其中男子李某發生性關系,次日凌晨不幸離世。林某丈夫及子女以共飲者未盡安全義務為由起訴索賠 11 萬,最終僅獲賠 2 萬,另外兩名共飲者免于擔責。這場悲劇不僅暴露了酒局社交的潛在風險,更讓 “共飲者責任邊界” 成為法律與輿論熱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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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從頭到尾是這樣的
時間回到 2023 年 12 月 22 日,這場意外始于一場以 “撮合” 為目的的聚餐。林某與李某是打工時結識的舊識,祁某、張某(女)則經人介紹與林某相識。當日,四人以促成祁某與張某交往為由相約飯館,席間共飲二斤多白酒 —— 這個飲酒量已遠超安全范疇,而酒精對人體的影響正隨攝入量逐步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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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結束后,張某(女)率先返回自家小區,未參與后續活動;祁某、李某則隨林某前往其住所,抵達后兩人又續飲了白酒。醫學研究表明,酒精進入人體后會依次引發興奮期、共濟失調期,過量則進入昏迷期,此時人體意識與自我保護能力會顯著下降。當晚 11 時許,祁某離開,屋內僅剩林某與李某,隨后二人發生性關系。事后李某起身喝水,便獨自在客廳沙發入睡。
次日清晨 6 時,李某發現林某失去意識,急忙用其手機聯系家屬。林某家人趕到后立即報警,民警勘查現場并制作筆錄,同時組織雙方協商賠償。協商中,李某支付 5 萬元并出具 5 萬元欠條,祁某支付 2 萬元并出具 3 萬元欠條,張某支付 2.05 萬元并出具 3 萬元欠條。但后續款項未兌現,林某丈夫趙某遂帶子女起訴追討剩余 11 萬及利息。
關鍵的司法鑒定結果顯示,林某自身存在腦內血管病變,而酒精成為致命誘因 —— 急性酒精中毒不僅會直接影響中樞神經系統,還會誘發基礎疾病惡化,最終導致林某全腦彌漫性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醫學數據顯示,這類因酒精誘發基礎病致死的案例中,患者自身健康狀況與飲酒量往往是核心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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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判的?核心就看 “有沒有過錯”
法院審理時,嚴格依據《民法典》過錯責任原則,圍繞 “共飲者是否存在過錯” 展開審理,最終作出差異化判決:
張某和祁某:沒勸酒、盡義務,不用賠錢
法院查明,張某(女)全程無勸酒行為,聚餐結束后即自行歸家,對林某后續飲酒及獨處情況均不知情。從醫學角度看,酒精對人體的損傷具有漸進性,張某(女)離開時林某尚未出現明顯危重癥狀,其無法預見后續死亡結果,主觀上無過錯。加之張某事后支付 2.05 萬元補償,盡到人道主義關懷,故無需擔責。
祁某的情況類似,無論是飯館聚餐還是住所續飲,均未實施勸酒行為。更重要的是,他與李某共同將林某送回住所,已履行共飲者核心的安全護送義務。醫學上認為,對醉酒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限于 “防止可預見危險”,祁某離開時林某仍有意識,其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且事后賠付 2 萬元,故被認定無過錯,免于賠償。
李某:特殊關系下未盡注意義務,得賠 2 萬
李某雖無勸酒行為且參與護送,但法院認定其存在明顯過錯。不同于普通共飲者,李某與林某發生性關系后共同居住,此時林某因多次飲酒可能已處于酒精影響的共濟失調期甚至淺昏迷前期,身體對病變的耐受度極低,李某理應對其狀態承擔更高注意義務。然而李某獨自入睡,未及時察覺林某身體異常,錯失可能的救助時機。
法院同時明確,林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自身有腦內血管病變仍多次過量飲酒 —— 急性酒精中毒會顯著增加腦血管破裂風險,其自身行為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綜合過錯程度與實際情況,法院最終判決李某賠付補償金及喪葬費共計 2 萬元,駁回對張某、祁某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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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吵翻了,主要糾結這幾個點
判決公布后,網友圍繞責任劃分、賠償金額等展開激烈討論,觀點分歧明顯:
有網友質疑李某責任過輕,認為其與醉酒后的林某發生性關系本身就存在道德爭議,且未盡看護義務導致林某死亡后才被發現,僅賠 2 萬 “難以服眾”,甚至提出 “是否構成強奸” 的疑問。但從司法實踐看,認定強奸需證明 “違背婦女意愿”,本案現有證據顯示雙方相識且無強迫痕跡,故法院未采納該觀點。
也有網友堅持 “共飲即擔責”,認為張某、祁某雖無勸酒行為,但參與飲酒就應共同擔責。對此法律界人士解釋,我國法律明確共飲者擔責以 “過錯” 為前提,需存在勸酒、灌酒、未履行安全義務等行為,張某、祁某的行為符合 “無過錯” 情形,法院判決并無不當。
還有網友聚焦林某的已婚身份,認為其行為違背婚姻道德,自身應負全責。這一觀點與法院認定一致 —— 林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健康與行為后果負有首要責任,其飲酒及后續行為是悲劇的關鍵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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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該案一審已生效,林某家屬是否上訴尚無消息。但這起案件清晰界定了共飲者責任的法律邊界:既杜絕 “勸酒必擔責”“共飲必擔責” 的泛化認定,也明確特殊場景下更高注意義務的存在,為類似糾紛提供了重要司法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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