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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怎么算?如何確定利息依法有效?小編梳理了民間借貸常見問題。
避坑一
利息怎么算?
別因糊涂賬吃了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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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約定明確,利息受法律保護。
小李向小張借款5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明確約定年利率為6%(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利率標準),小張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借款。借款到期后,小李未還款,小張遂向法院起訴,訴請小李歸還本金并依約支付利息。人民法院認定該借貸約定清晰且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支持小張的主張。
案例2:未約定借款利息,則為無息借款。
小王向小劉借款10萬元,借條中未約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小劉要求小王支付10萬元本金及2萬元利息。但因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約定了利息,人民法院僅支持小劉的本金主張,借款期間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借貸要點: 借款利息的認定
借款利息是借貸關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約定是否清晰、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都會影響利息約定的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借款利息的認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則:
有約定從約定:若借貸雙方明確約定利息,且未超出法律規定的上限,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無約定不支持:若借貸雙方未明確約定利息,則視為無息借款,借款人無須支付借款期間內的利息。
非法利息無效:超過法定利率或存在“砍頭息”等不合法的利息約定的,人民法院對非法部分不予保護。
如何確保利息主張有效?
為了避免利息糾紛,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應注意以下幾點:
?簽訂書面合同:借款時應簽訂正式借款協議或出具借條,寫明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等關鍵內容。
?明確利率標準:利率應具體標明數值(如年利率6%),避免使用“按市場水平計算”“一分”等模糊表述。
?避免“砍頭息”:借款時須預防“先扣利息再放款”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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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避坑二
利息不能太高!
借錢收多少利息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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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合法利率,人民法院全額支持利息主張
王先生向李先生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年利率為12%。借款合同簽訂日期為2023年6月15日,借款時的一年期LPR為3.45%。人民法院認定:
計算LPR四倍:3.45% × 4 = 13.8%
約定的借款利率12% < 13.8%(LPR四倍),約定的借款利率在法律保護范圍內。
因此,人民法院認定王先生應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
案例2:利率過高,人民法院僅支持法定范圍內的利息
張女士向趙先生借款2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年利率為24%。借款發生在2023年10月10日,借款時的一年期LPR為3.45%。
人民法院認定:計算LPR四倍:3.45% × 4 = 13.8%,約定利率24% > 13.8%(LPR四倍),約定利率超出年利率13.8%的部分(24% - 13.8% = 10.2%)不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認定,張女士僅按照年利率13.8%支付利息。
借貸要點: 借款利息的最高標準
借款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利率,但法律對利息的上限有所限制,以防止高利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款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下簡稱“LPR”)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合法利率受保護:若約定利率在LPR四倍以內,人民法院一般會支持出借人主張的利息。
超出部分不受保護:若利率超過LPR四倍,人民法院僅支持合法范圍內的利息,超出合法范圍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2020年8月20日之后,相關司法解釋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計算方式,之前約定的高利率可能受到新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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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保借款利率合法?
為避免借貸糾紛,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應注意以下幾點:
? 約定合法利率:借款時應參考合同簽訂時的一年期LPR,確保利率不超過LPR四倍,否則人民法院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 簽訂書面協議:避免口頭約定,建議簽訂正式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條,寫明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等,以便法律保護。
? 關注法律變化:2020年8月20日后,相關司法解釋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計算方式,此前約定的高利率受到新規限制,借款人可要求調整。
? 避免變相高利貸:若借款涉及“砍頭息”(預扣利息)、“復利”(利息轉為本金再計算利息)等,人民法院將綜合計算,對超出法定利息的部分認定無效。
? 保留交易記錄:建議出借人通過銀行轉賬等留痕方式支付借款,并注明“借款”字樣,建議借款人通過銀行轉賬等留痕方式支付利息,并注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的利息”,以便日后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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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避坑三
到底還了多少?
如何認定還款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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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有明確證據,人民法院認定已還清本息。
張先生向李先生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1%,借期12個月。借款到期后,李先生主張張先生尚欠本息5萬元。根據張先生提交的銀行轉賬記錄,人民法院發現每筆轉賬備注均標明“還本金”或“還利息”,且時間、金額與借條約定一致,最終判定張先生已全額償還本息,對李先生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例2:無明確憑證,人民法院僅認定部分還款。
王女士向趙先生借款8萬元,約定年利率12%,借期一年。后因該借款還款事項發生糾紛,趙先生提起訴訟,訴稱王女士只歸還了6萬元。王女士則主張其分三次通過現金全額還款,但王女士未能提供任何證據。由于王女士不能舉證證明其還款數額,人民法院僅認定趙先生承認的6萬元歸還事實,趙女士仍須償還剩余的借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
借貸要點: 認定還款數額的依據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款人還款后,出借人與借款人可能會因還款金額的認定產生爭議。人民法院在認定還款數額時,通常會根據借款合同、支付記錄、收據等證據進行判定。如果證據不充分,人民法院可能會依據舉證責任規則作出裁判。因此,明確還款方式、保存證據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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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還款爭議?
為了避免還款數額認定的爭議,借款雙方應注意以下幾點:
? 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明確約定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方式、還款順序(先息后本或先本后息、等額本息)等關鍵內容。
? 使用可追溯的支付方式:盡量采用銀行轉賬、支付寶或微信支付等方式,并在轉賬備注中寫明“本金”“利息”“本金+利息”等關鍵信息,避免因用途不明而產生糾紛。
? 妥善保存還款憑證:包括銀行流水、支付截圖、對方出具的收據等。如果是現金支付,務必讓出借人出具收據,并寫明款項用途。
? 及時對賬并溝通:及時與對方核對還款情況,發生爭議時盡早協商解決,并保留溝通記錄(如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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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來源:湖南高院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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