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東縣應急管理局公開一宗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2025年5月7 日23時許,在惠東縣港口度假區牛頭嶺風景區斜行電梯景點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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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日常維護電梯發生事故, 一男子搶救無效死亡
2025年5月16日惠東縣人民政府成立了惠東港口惠州市隆宇電梯工程有限公司“5·7”一般起重傷害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全面負責該起事故調查工作。
專家組通過調取現場視頻監控資料,調閱涉案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還原事故發生經過如下:2025年5月5日,林某營帶領賀某兵到惠州市東紫投資有限公司開展電梯日常維護業務,期間,發生了該起事故。
當晚22時16分30秒,有2名游客來到涉事電梯的2層層站處,至22 時17分35秒離開,去往另一臺電梯的2層層站處乘坐電梯。由于2層層站處并未放置防護圍欄和警示標識,游客來到涉事電梯2層層站處按下呼梯按鈕并候梯,因電梯長時間未響應,游客便離開去乘坐另一臺電梯。
22時21分40秒,賀某兵從1樓電梯出入口進入涉事電梯轎廂按下關門鍵,由于2層層站處呼梯按鈕已被游客按下,電梯產生了呼梯信號,該呼梯信號會一直存在直至電梯響應,22時21分50秒,電梯關門后即響應呼梯信號,以額定速度啟動向上運行(假如沒有人呼梯,電梯會做自動平層運行)。
因為電梯的意外上行,加上夜晚作業,人躺在桁架內行動不便,林某營未能及時撤離對重運行區域。22時22分16秒,對重撞擊并持續擠壓林某營,致其受傷,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原因
違反操作規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
調查組綜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系林某營作為惠州市隆宇電梯工程有限公司電梯維保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廣東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在維護保養期間未采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未將相關情況通報有關管理人員,導致游客不掌握電梯維護情況,在涉事電梯2層層站處按下呼梯按鈕并候梯,電梯產生了呼梯信號,并一直存在直至電梯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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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營對涉案斜行電梯進行更換、調試該電梯平衡感應器等維保作業,違反《廣東省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在實施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賀某兵未取得特種作業許可證),并做好自身安全防護。林某營進入井道作業時未佩戴安全帽等勞保用品,違反《機械安全生產設備安全通則》有關規定;林某營在維修作業前未將電梯控制按鈕置于“手動操作”狀態違反“電梯安裝和維護保養說明書”的規定。
間接原因系惠州市隆宇電梯工程有限公司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落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不到位,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維保人員違規作業行為,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電梯維保業務承包合伙人鐘某對林某營進行電梯維保作業行為不掌握,未及時發現維保人員違規作業行為,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惠州市東紫投資有限公司督促指導不到位,對電梯維保單位惠州市隆宇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電梯維保工作監督不力,未及時發現制止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處理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其中,林某營作為電梯維保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違反電梯維保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在進行維修作業前,未樹立施工作業牌、未通報相關管理人員,進入井道作業時未佩戴安全帽等勞保用品,未將電梯控制按鈕置于“手動操作”狀態,對事故負有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法律責任。
而惠州市隆宇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維保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嚴,未能及時發現制止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行為;安全檢查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建議惠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惠州市東紫投資有限公司落實對電梯維保單位惠州市隆宇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電梯維保工作監督不力,未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未及時制止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建議由惠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鐘某作為電梯維保業務承包合伙人,對林某營進行電梯維保作業行為不掌握,未對林某營進行電梯維保業務進行監督,未及時發現維保人員違規作業行為,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建議由惠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朱某龍作為惠州市隆宇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維保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嚴,未能及時制止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行為;質量安全檢查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建議由惠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羅某豪作為惠州市隆宇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維保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嚴,未能及時制止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行為;質量安全檢查不到位,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建議由惠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錢某作為惠州市東紫投資有限公司工程部經理,負責企業電梯安全工作,對電梯維保單位惠州市隆宇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電梯維保工作監督不力,未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未及時制止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建議由惠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潘某宏作為惠州市東紫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電梯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電梯維保單位惠州市隆宇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電梯維保工作監督不力,未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未及時發現制止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建議由惠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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