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珙縣法院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電魚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閔某某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責令二被告人承擔生態修復費用人民幣一萬零五百一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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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閔某某攜帶李某某用竹竿、多功能電瓶等材料自制的電魚工具,前往珙縣孝兒鎮鞏舟村天然水流內電魚。由李某某負責電魚,閔某某負責用水桶提漁獲物,后被巡邏的民警現場抓獲,查獲漁獲物240條(其中鯰魚8條、烏魚3條、黃辣丁10條、鯽魚6條、泥鰍18條、船丁魚2條、其他雜魚193條)。經認定,上述使用的漁具為電捕魚工具,捕撈使用的方法為電魚方法。被告人李某某、閔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捕區域內采用禁用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對南廣河天然水域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的依法審理,既通過刑事處罰嚴厲打擊了非法電魚行為,又通過民事公益訴訟責令行為人承擔生態修復責任,實現了“刑事懲戒+生態補償”的雙重效果,為保護轄區內河流生態環境、筑牢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屏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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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原告請求恢復原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的,可以準許采用替代性修復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被告修復生態環境的同時,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和監測、監管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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