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什么家屬可以作為原告
醫療糾紛的并不是所有的家屬都可以作為原告,原告選不對,會導致你的案件進行不下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好多案件由于該參與訴訟的原告沒有參與導致其案件一拖再拖。原告選擇不對主要集中在患者的去世,到底是誰要參見訴訟的問題。實踐中大部分醫療糾紛死亡案件,由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一同起訴,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包含配偶、父母、子女,患者去世后就看這三方,有沒有配偶,配偶要列為被告,父母在世的也要列為原告,不管有幾個子女都要列為原告。由他們作為共同的原告提起訴訟,所以呢醫療糾紛的案件原告往往比較多。
沒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那就由全部第二順序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起訴。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包含,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實踐中令人頭疼的就發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中,比方說患者有好幾個子女,這些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患者去世后發生了醫療糾紛,有的子女想起訴要求賠償,有的子女則擔心,起訴支付了前期的費用拿不到賠償,處于觀望的狀態,既不表示提起訴訟,也不表示不起訴,這種情況怎么弄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74條的規定: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這樣就存在一種情況,沒有起訴的子女也是原告之一,一旦拿到勝訴的判決,他們雖然沒有支付任何的訴訟費用,但是卻要享受判決帶來的利益。這么看呢 就有點不公平了,但是呢這是法律的規定。今天的僅就繼承人的訴訟地位問題簡單一說。給王律師點個贊,一個專注醫療糾紛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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