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行政處罰局原負責人王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2024年6月王柱被“雙開”。
根據當時官方通報,王柱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和購物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由他人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違規收受財物,插手干預被監管機構經營活動,幫助被監管機構逃避檢查或處罰,利用職務便利和職權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日前,王柱一審刑事判決書被披露,其利用監管保險行業的職權,大肆從保險公司獲取利益的內幕也被曝光,從其收取賄賂的形式看,可謂五花八門,雁過拔毛:
利用白手套設立中介公司、為他人申請保險經紀牌照提供幫助、幫助多人謀取保險公司高管職位提供幫助、甚至連保險公司搞活動的營銷禮品也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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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中介公司 3年收入6000多萬
萬某是王柱的表妹,被王柱安排在某財險公司湖北分公司工作。
2013年武漢東西湖區推出招商引資政策,在該區設立的企業可以享受東西湖區以企業發展金的名義的返稅政策,對于協助招商引資的企業也會按照相應比例支付中介費。
萬某通過王柱與該財險公司湖北分公司前后兩任總經理龍某、畢某打招呼,決定在東西湖區成立一家支公司,由萬某擔任支公司的負責人。
同時萬某與人合作成立武漢某乙策劃咨詢有限公司,作為引進該財險公司的中介公司,萬某持股50%。
由于王柱當時擔任銀監會稽查局副巡視員,其對保險機構具有監管權的職務便利,該財險公司為了不得罪王柱,與其搞好關系,在監管過程中盡量減少被查處,同意了上述方案。
從2014年1月到2017年4月,萬某的中介公司一共收到中介費6000多萬元,扣除費用大概獲利3000萬元左右,萬某獲利1515.94萬元
為了答謝王柱,萬某將其獲利的一半(757.97萬元)分給了王柱。這筆費用由萬某保管,王柱隨用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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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助他人申請保險經紀牌照獲利400多萬
作為表妹,萬某儼然成了王柱的代理人。
2011年上半年,萬某的同事何某和許某,也是在該財險公司工作,想成立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找到萬某,希望通過其找王柱幫忙,并答應事成后,王柱可以獲得40%股份。
何某和許某均為保險公司在職員工,按照政策不能經營保險經紀公司。
萬某仍然將此事告知了王柱,希望其在上面幫忙運作,能夠批準開展保險經紀業務的許可證。
當時每年全國申請牌照的公司有上百家,大多數公司要等幾個月甚至幾年都不能獲得批準拿到牌照。
王柱找到中介監管部綜合處副處長吳某甲,說自己有個親屬想成立保險經紀公司,讓她多幫忙。2011年9月份左右,何某和許某的申請就獲得了批準,時間僅用了不到6個月。
從2011年到2017年,該保險經紀公司獲利488.95萬元,分給王柱190余萬元的利潤。2017年,何某和許某想將此保險經紀公司出售,又是王柱牽線搭橋,以580萬價格賣給一家金融集團,王柱又按照40%比例獲得收益232萬。
這一單生意做下來,王柱就獲得了428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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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銷營銷用品獲利
2019年,王柱出任黑龍江銀保監局局長,安徽省某電子科技公司老板黃某(女)要在黑龍江發展業務,為銀行及保險公司提供用于營銷所使用的禮品。黃某找到王柱尋求幫助。
王柱多次給銀行和保險公司打招呼,介紹黃某及其公司業務,通過王柱的幫助,黃某的公司順利與黑龍江多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都開展了業務合作。
王柱也不是白幫忙,前前后后從黃某處獲得好處費人民幣40萬元和美元萬元。其中一部分在萬某到哈爾濱期間,交由萬某保管。
王柱事后坦承,自己有權力對黑龍江省內所有的銀行和保險機構進行監管,很多銀行和保險公司普遍存在一些違規行為。“我對我打過招呼的這些銀行及保險公司在檢查的時候從輕查處或者減少查處,也就算是我對他們最大的幫助了,所以我在這些銀行和保險機構的領導面前能夠說得上話,他們也都很給我面子。”
公權力就這樣淪為王柱為自己牟利工具。
四、為他人升職、找工作提供幫助
2004年,王柱還在原湖北保監局擔任中介處副處長時,認識了某壽險公司的陳某,借著逢年過節的理由,陳某陸續送給王柱25萬購物卡。
2015年,陳某想調到該壽險公司湖北分公司任職,請王柱幫忙溝通。隨后,王柱找到該壽險公司湖北分公司總經理王某辛,當時王柱已經擔任原保監會稽查局副局長。2015年下半年,陳某就從宜昌分公司總經理提拔到湖北省分公司擔任副總經理。
朱某在某財險公司湖北分公司任職,從2005年開始,每年春節都會到王柱的母親家拜年,每次給王柱送1萬元現金,有時候還會加上5000元購物卡,前前后后送了20萬現金和2萬購物卡。
2017年下半年,朱某找到王柱,稱在武漢分公司任職壓力比較大,想調到省公司工作,因為省公司的業務偏向于管理方面。之后,王柱通過運作,將朱某調到了該財險公司湖北分公司任非車險部經理。
還有一人送給王柱14萬,最后竟然因為長相不行,沒有獲得提拔。
曾某在某財險公司武漢分公司工作,為在工作支持、職務提拔、業務監管等方面獲得王柱的幫助,先后19次送給王柱19萬元。
2009年左右,曾某找到王柱,想讓其和該保險公司的領導打招呼幫助提拔,這樣自己的薪酬待遇也能提高挺多。
王柱當時雖然答應了,但是最終沒給辦。原因是曾某長相不行,工作能力不行,即使打招呼,估計也不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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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甲是哈爾濱市某建材經銷有限公司總經理,托王柱幫他兒子的女朋友找工作,王柱聯系了某財險總公司董事長顧某,后來因為陳某甲的兒子在美國考上研究生了,他兒子的女朋友陪讀沒回國,這件事就不了了之了。不過,陳某甲為了感謝王柱,并搭上這層關系,送給王柱5萬元購物卡、100克金條,折合共計9.07萬元。
2019年至2020年,王某利用其對銀行、保險機構具有監管權的職務便利,以及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吳某先后入職某甲集團、某壽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工作提供幫助。2020年6月,王某在其哈爾濱市家中收受吳某所送好處費5萬元。
五、利用監管職權收取賄賂
由于王柱手握監管大權,多家保險公司為了尋求其在日常的監督工作方面給予方便,多次行賄王柱。
2009年至2019年,某壽險公司湖北分公司副總經理蔡某為尋求在工作、業務監管等方面予以關照,在武漢、北京、哈爾濱等地先后多次送給王柱錢款共計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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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至2010年,王柱利用其對保險機構具有監管權的職務便利,承諾為某壽險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副總經理、河南省分公司副總經理劉某在公司業務監管方面提供幫助,在武漢市多家飯店,先后7次收受劉某為與其處好關系謀求幫助所送好處費,每次2萬元,共計收受14萬元。
2003年至2010年,王柱利用其對保險機構具有監管權的職務便利,承諾為某壽險公司湖北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周某甲在業務監管方面提供幫助,在其單位辦公室、武漢市某飯店等地,先后8次收受周某甲為與其處好關系所送4萬元和價值10萬元購物卡。
2006年至2019年,王柱利用其對保險機構具有監管權的職務便利,為某保險公司湖北分公司高管尹某在工作支持、提高薪資水平等方面提供幫助。其間,王某在其武漢市某小區家中,先后11次收受尹某為與其處好關系并感謝其提供幫助所送購物卡,共計價值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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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至2013年,王柱利用其對保險機構具有監管權的職務便利,承諾為某財險公司湖北分公司工作人員張某在工作上提供幫助,在其單位辦公室、武漢市某小區家中等地,先后12次收受張某為與其處好關系所送好處費,每次1萬元,共計12萬元。
2012年至2018年,王柱利用其對保險機構具有監管權的職務便利,為時任某財險公司安徽分公司副總經理李某在職務提拔、業務監管等方面予以照顧,在其居住的武漢市某小區附近,先后10次收受李某為與其處好關系所送共計價值8萬元購物卡。
2019年至2020年,王柱利用其對轄區內保險機構具有監管權的職務便利,先后3次收受某財險公司黑龍江分公司總經理李某甲為與其處好關系所送好處費共計7萬元。
2015年至2018年,王柱利用其對保險機構具有監管權的職務便利,接受某財險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總經理、湖北分公司副總經理胡某的請托,為胡某在業務監管、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在其單位辦公室、武漢市某小區附近等地,先后3次收受胡某所送好處費共計7萬元。在王柱幫助下,胡某最后到該財險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擔任了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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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至2018年,王柱利用其對轄區內保險機構具有監管權的職務便利,承諾為某財險公司安徽分公司總經理魏某在工作、業務監管等方面提供幫助,在其單位辦公室,先后3次收受魏某為與其處好關系所送共計價值6萬元合肥百貨大樓購物卡。
王柱在黑龍江任職期間,利用其對轄區內保險機構具有監管權的職務便利,承諾為時任某保險公司黑龍江分公司總經理劉某甲在業務監管方面提供幫助,2022年和2023年春節前,在其單位辦公室,先后2次收受劉某甲為與其處好關系所送好處費,每次3萬元,共計收受6萬元。
2017年,王柱利用其對轄區內保險機構具有監管權的職務便利,承諾為某壽險公司安徽分公司總經理朱某甲在業務監管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4次收受朱某甲為與其處好關系所送2萬元及價值3萬元購物卡。
王柱利用其對轄區內銀行具有監管權的職務便利,承諾為哈爾濱某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丙在銀行貸款方面提供幫助,并為王某丙同學汲某在籌備成立某銀行五常支行加快審批事項上提供幫助,2022年1月,收受王某丙所送100克金條。經評估,金條價值3萬元。
六、幫人留任
2021年,某壽險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出現“續保風波”,在網上形成了負面輿情,王柱協調相關部門處置網上負面輿情,控制不利影響,及時化解危機。如果續保風波不能及時處理,該壽險公司黑龍江分公司時任總經理李某甲可能遭受總公司的處罰。
按照銀保監局出臺的履職回避規定,李某甲身為黑龍江人,從2021年開始不能在本地任職了,就找到王柱,想繼續在黑龍江任職,不想調走,正好有續保風波事件,王柱就讓李某甲跟總公司提出以處置續保風波為由申請履職回避的豁免,該壽險公司總公司向黑龍江銀保監局申報了此事,時任局長的王柱就批準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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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感謝王柱,以及尋求在監管方面幫助,2019年至2023年,李某甲先后5次送給王柱共計價值16萬元的購物卡。
上述人員送的錢和購物卡,王柱大多數都給了表妹萬某保管或者幫助變現。
最終,法院認為,王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376.824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最終判處王柱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處罰金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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