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6: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額12萬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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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李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125刑初304號
涉案金額:12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從犯
從重情節:累犯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拘留日期:2024.07.02
判決日期:2025.01.03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6月,被告人李某與賈某霞(另案處理)以幫助白某蒙(另案處理)、郭某(另案處理)辦理貸款為名,在常某花(另案處理)、常某麗(另案處理)等人的安排下,介紹白某蒙、郭某到天津市使用銀行卡將轉入卡內的涉詐資金多次取現。其中,白某蒙于2024年6月18日使用自己的建設銀行卡(卡號6217********)、郵政銀行卡(卡號6217********)取現共40010.16元,郭某于2024年6月13日使用自己的中國銀行卡(卡號6217********)、郵政銀行卡(卡號6217********)取現共84000元。涉案銀行卡中有被害人報案的電信詐騙資金共計12萬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仍為其提供轉移資金的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關于量刑,本案涉案金額為12萬余元,屬情節嚴重,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到案后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認定自首;庭審中稱不知道幫助他人從事違法犯罪的事,沒有悔罪表現;考慮被告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的作用,可以認定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認定的罪名有異議,庭審時辯稱,其內心是想幫助別人,不知道這是犯罪。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介紹他人為其提供轉移資金的幫助,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證人白某蒙、郭某等人的證言,能夠證明被告人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未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不應認定自首;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構成自首、認罪認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采納。
判決結果:
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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