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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飛云
10月13日,廣西證監(jiān)局公布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三名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新智認知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財務報表存在虛增收入、利潤情況。致同所為上述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時,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期間致同所審計業(yè)務收入合計 510 萬元。2019年、2020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為劉均山、趙雷勵,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為劉均山、王振軍。
致同所在對新智認知2019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執(zhí)業(yè)未勤勉盡責,包括:財務報表舞弊風險的識別及評估審計程序存在缺陷;內部控制測試程序存在缺陷;存貨實質性程序不到位;營業(yè)收入實質性程序不到位;函證程序存在缺陷;未有效執(zhí)行銀行存款收入檢查測試;未對銷售運輸費用與收入不匹配的異常情況保持合理懷疑。
廣西證監(jiān)局決定,對致同所責令改正,沒收業(yè)務收入510萬元,并處以1,020萬元的罰款;對劉均山、趙雷勵和王振軍給予警告,并分別處罰款4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
當事人: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致同所),新智認知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智認知)2019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機構,住所:北京市朝陽區(qū)。
劉均山,男,新智認知2019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
趙雷勵,男,新智認知2019年至2020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
王振軍,男,新智認知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致同所對新智認知2019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執(zhí)業(yè)未勤勉盡責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致同所、劉均山、趙雷勵、王振軍的要求,我局2025年8月19日舉行聽證會,聽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致同所出具的新智認知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經我局另案查明,新智認知2019年、2020年、2021年財務報表存在虛增收入、利潤情況。致同所為前述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時,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相關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致同所審計業(yè)務收入合計510萬元。新智認知2019年、2020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為劉均山、趙雷勵,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為劉均山、王振軍。
二、致同所在新智認知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中未勤勉盡責
(一)財務報表舞弊風險的識別及評估審計程序存在缺陷。致同所對新智認知2019年財務報表審計,未有效識別及評估新智認知營業(yè)收入、應收賬款、銷售費用等科目變動趨勢矛盾,臨近期末發(fā)生大量或大額交易等風險;2021年財務報表審計,未有效識別及評估新智認知相關銷售由第三方回款、未開具銷售發(fā)票等異常情況。
致同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2019年修訂)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9年修訂)第三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16年修訂)第十條的規(guī)定。
(二)內部控制測試程序存在缺陷。2019年財務報表審計,致同所在將存貨確定為可能存在重大錯報風險領域的情況下,存貨控制測試流于形式,未能發(fā)現抽樣的采購合同實際無貨物流轉。收入內部控制測試未對銷售貨物控制測試得出測試結論,底稿中未記錄具體抽樣審計證據;2020年財務報表審計,致同所實施的銷售出庫穿行測試所獲取的審計證據不足以得出測試結論,未能發(fā)現抽樣的銷售合同實際未執(zhí)行。
致同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19年修訂)第八條、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16年修訂)第十條的規(guī)定。
(三)存貨實質性程序執(zhí)行不到位。2019年、2020年財務報表審計,對大額異地存貨中的發(fā)出商品,致同所未按照審計計劃檢查運輸單據或期后結算單據,且未說明原因,未能發(fā)現抽樣的發(fā)出商品實際無貨物流轉。
致同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19年修訂)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的規(guī)定。
(四)營業(yè)收入實質性程序執(zhí)行不到位。2019年、2020年財務報表審計,致同所將收入識別為可能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實施收入函證時,未按照審計計劃函證合同類型、履約情況等信息;2020年財務報表審計,未按照審計計劃核查銷售交易客戶的物流單據,且未說明原因,未能發(fā)現抽樣核查的銷售業(yè)務實際未執(zhí)行。
致同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19年修訂)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的規(guī)定。
(五)函證程序存在缺陷。函證程序是新智認知2019年、2020年、2021年財務報表發(fā)出商品、應收賬款科目的重要審計程序。致同所對2019年財務報表部分發(fā)出商品函證未回函,2019年、2020年財務報表部分應收賬款、發(fā)出商品函證回函日期晚于審計報告簽署日期,未實施替代審計程序。2021年財務報表審計,致同所未記錄應收賬款函證選樣標準,對部分重要應收賬款未實施函證程序,且未說明理由。
致同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2010年修訂)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16年修訂)第十條的規(guī)定。
(六)未有效執(zhí)行銀行存款收入檢查測試。2021年財務報表審計,致同所實施銀行存款收入檢查測試,未按照測試內容獲取銷售發(fā)票等審計證據,得出的審計結論與事實不符。
致同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的規(guī)定。
(七)未對銷售運輸費用與收入不匹配的異常情況保持合理懷疑。2019年財務報表審計,致同所未對新智認知銷售運輸費用金額與收入金額不匹配的異常情況保持合理懷疑,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致同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訂)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審計報告、審計底稿、詢問筆錄、收費發(fā)票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致同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違法行為。在相關年度審計報告上簽字的注冊會計師劉均山、趙雷勵、王振軍是致同所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致同所、劉均山、趙雷勵、王振軍及其代理人在聽證過程中提出相關申辯意見,經復核,我局對當事人提出的1項申辯意見予以采納,并在本決定書事實部分進行了調整。對當事人的其他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
一、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責令改正,沒收業(yè)務收入510萬元,并處以1,020萬元的罰款;
二、對劉均山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的罰款;
三、對趙雷勵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四、對王振軍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廣西證監(jiān)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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