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因其為IPO企業提供的法律服務存在問題,被寧夏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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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證監局10月10日出具的警示函顯示,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為銀川威力傳動技術股份有限公司IPO項目提供的法律服務中,存在多項不規范問題。
具體問題包括,查驗程序不規范(如詢證函缺失或復印件、合同查驗不充分、現場核查記錄不完整等)和法律意見書不規范。該所必須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網站顯示,該所創立于1993年,是中國最早獲批設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擁有包括近400位權益合伙人在內的2200余名專業人士,辦公室分布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香港及東京、倫敦、紐約等18個城市,業務范圍遍及全球五大洲。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被認為是國內頂級律所之一,是“紅圈所”的成員。
統計顯示,截至今年8月初,在為A股IPO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律所中,北京市中倫律所服務的IPO項目位列第一名。
據悉,在資本市場的中介機構中,監管部門對券商、會計師的處罰較為常見,但對證券律所的處罰則比較罕見。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不是第一次被“警示”。
2024年6月,河北證監局發布了對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及簽字律師的警示函。
警示函顯示,該律所在一北交所IPO項目中,存在法律意見書部分內容依據不充分;未按規定制作工作底稿;核查驗證工作不規范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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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因皓吉達IPO項目存在諸多內控問題,深交所對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出具警示函。
警示函指出,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僅簡要發表核查意見,未執行充分有效的核查程序及核查過程,相關核查工作不充分。
深交所要求,中倫所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履行律師專業職責,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中與專業職責有關的事項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除了上述三次處罰,檢索還發現,早在2022年,中倫律師事務所還曾在當年為上市公司和而泰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出現低級錯誤而遭到處罰。
公開報道顯示,2022年5月16日,和而泰發布了一則標題為“2022年第一次臨死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由于誤將“臨時”寫成“臨死”,這一低級錯誤引發輿論嘩然。
“臨死股東大會”這一詞條,還一度登上微博熱搜。隨后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賴繼紅、劉方譽、莊穎等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決定書指出,經查,中倫(深圳)律所內核指引要求法律意見書披露之日起7日內將相關文件報內核部門進行質控審核,中倫(深圳)律所在出具上述法律意見書過程中,存在事后編制核查驗證計劃并報送質控內核、法律意見書存在嚴重文字錯誤、律師見證股東大會召開過程不完整等問題,違反有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新修訂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新規擴展了律所從事證券業務的范圍,刪除了立案調查與業務受理審核掛鉤的規定,完善了證券法律服務監管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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