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劉高鋒:被害人陳述的有效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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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陳述屬于言詞證據,性質特殊,質證也有特點。
言詞證據有不穩定、主觀性強等特點。因此,有時將被告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進行對比,極具沖擊力。在一起強奸罪案件中,通過被害人陳述得出的事實與通過被告人供述得出的事實完全不同。就是說,雖然都是發生了性關系。但是過程卻截然不同,一個描述的是暴力型,一個則是自愿。
結果相同,手段不同,性質就不同。還拿強奸罪來講,同樣是發生了性關系,如果采取足以使女方不知、不能或者不敢反抗手段的,就是強奸。但雙方自愿,或者女方不反對,就無法得出強奸的結論。
既然言詞證據有這個特點,應當如何審查此類證據呢?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應當如何理解?我認為,只有被告人有罪供述,但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犯罪。但被告人作無罪供述,被害人陳述內容指向有罪的。如何處理?
道理一樣,需要有其他證據能夠與被害人陳述相互印證。請注意,此時的證據不應當僅僅只是言詞證據,而應當有客觀證據,否則不能輕易定罪。比如,三個人都說某人實施了犯罪,但所述內容都不一致,就不能定罪。退一步想,如果一致是不是就能證明發生了某事呢?不必然。因為有串供的可能,就不能證明某事必然發生。
既然被害人陳述有可能導致錯誤判決,是不是就不作為證據使用了呢?當然不是。不僅要作為證據使用,而且還是直接證據。
逢山開道,遇水搭橋。直面問題,才能解決問題。我們要做的是防止言詞證據虛假泛濫。方法很簡單,就是找其他證據印證,而且最好結合其他主客觀證據綜合分析判斷。
對被害人陳述質證,亦然。
第一,向被告人核實,與被告人供述比對。被告人與被害人均是事情的親歷者,通過核實與比對,即可發現端倪。這一點最直接,最有效,也最重要。
第二,與被害人提供的客觀證據核實。比如,被害人稱轉賬給被告人,就應當核實轉賬記錄及其備注。
第三,通過客觀環境,提出合理懷疑。比如,被害人稱被暴力性侵,此時需要審查性侵地點有無可能實施暴力可能性,被害人呼救的事實,衣物撕扯,傷痕等,綜合分析判斷后,提出合理懷疑。
假的真不了,但需要付出努力去打假。對被害人陳述質證,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反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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