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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判決背后,是法律對行政權力劃定的紅線,更是程序正義對公民權利的堅實保障。
2018年7月,福建福清一座祖屋在征收程序中被強制拆除。七年的法律拉鋸后,最高人民法院一錘定音:福清市政府及玉屏街道辦實施的強拆行為“超越職權”,程序嚴重違法。
這一判決不僅還了當事人陳代忠一個公道,更從職權合法性與程序正當性兩個維度,為行政機關行使征收權力劃定了清晰的法律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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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職權法定原則是行政法的基石。根據這一原則,任何行政機關的權力都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法無授權即不可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設置的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不是簡單的形式要求,而是實質性審查關口,確保每一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都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
同樣,《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確立的“先補償后拆除”原則,體現了法律對公民財產權的高度尊重。這一程序要求為被征收人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保障,防止出現“房屋被拆卻無家可歸”的極端情況。
程序正義的價值在于,它通過固定的步驟、順序和方式,約束行政裁量權的任意行使,確保行政決定不僅結果正確,過程也同樣經得起推敲。
▌結合本案分析
本案中,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辦在多個層面上違反了職權法定和程序正當原則。
從職權角度看,涉案項目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導致整個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基礎存在重大瑕疵。在此基礎上實施的強拆行為,自然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從程序角度看,兩被告完全繞過了“責令交出土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法定程序,直接選擇了強制拆除。這種程序跳躍不僅侵犯了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也剝奪了其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的機會。
值得一提的是,街道辦以“村委會實施”為由的抗辯未被法院采納。這一認定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關于“行政行為后果承擔”的原則——實際行使行政職權的主體,不論其以何種名義行事,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行政機關的違法情形具有相當的典型性,反映了部分基層執法者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思維定式。最高法的判決明確宣示:程序正義不是可有可無的裝飾,而是依法行政不可逾越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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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強拆案的改判,彰顯了司法對行政權力的有效制約,也重申了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每一個這樣的判決都在構筑這樣的共識:目的正當不能證明手段正當,公共利益不能成為漠視程序的理由。
只有當職權法定與程序正當成為不可逾越的紅線時,公民的財產權利才能得到切實保障,政府的公信力才能真正樹立。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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