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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過不講理的,沒見過這么不講理的,福建福州一對年輕人,訂婚時男方給了35.5萬彩禮,同居三個月鬧掰了。
雙方簽協議約定女方退16萬,女方當場轉賬,男方也收了錢。
按理說,錢退了,協議簽了,這事就該兩清了吧?
結果呢?
男方收錢后反悔了,起訴要求女方再退16.7萬。
這操作,連法院都看不下去了。
事情是這樣的,男方和女方經人介紹認識,按照當地習俗訂婚,男方給了35.5萬彩禮。
這數額不小,但女方也回了禮,雙方算是按規矩辦事。
可惜好景不長,同居三個月后,兩人發現性格不合,決定分手。
分手就分手,但彩禮怎么退,成了大問題。
雙方協商后,簽訂了一份《解決書》,約定女方退還16萬元,雙方從此兩清,互不糾纏。
女方很爽快,當場轉賬16萬,男方也收了錢,按手印簽了字,到此為止,一切都按協議走,本該圓滿結束。
可男方拿到錢后,越想越覺得虧,35.5萬才退回來16萬,那19.5萬呢?
他覺得退少了,于是把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再退16.7萬,理由是:同居時間短,彩禮應該全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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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一曝光,網友炸了鍋。
有人說,男方這是典型的不講誠信,協議簽了,錢收了,轉頭就反悔,算什么男人?
也有人說,35.5萬彩禮同居三個月,退16萬確實少了點,男方要回一部分也情有可原。
但更多人支持女方:協議是雙方自愿簽的,男方當時同意,現在反悔,這不是耍賴嗎?
我也覺得男方這事辦得不地道。
協議是什么?是雙方自愿達成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你當時覺得16萬能接受,收了錢,按了手印,現在覺得少了又起訴,這不是把法律當兒戲嗎?
如果每個人都這樣,簽完協議反悔,那契約精神還有什么意義?
更諷刺的是,男方起訴的理由是"同居時間短,彩禮應該全額退還",可問題是,協議里明明寫清楚了退16萬兩清,你當時怎么不提異議?
現在錢到手了,又拿"同居時間短"說事,這不是馬后炮嗎?
法院最后判決:協議合法有效,駁回男方訴訟請求。
這個結果,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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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雙方母親代表家庭簽訂的《解決書》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已履行完畢,男方無權反悔。
這就對了。
契約精神是法治社會的基礎,簽了字就得認,不能出爾反爾。
不過,這事也引出一個問題:協議都簽了,男方為什么還能起訴?
法律程序上,任何人都有起訴的權利,法院受理不代表支持,男方起訴是他的權利,但法院判他敗訴,說明法律不認可這種反悔行為。
這也給所有人提了個醒:簽協議前要想清楚,一旦簽字,就要承擔后果。
不能錢到手了覺得虧了,就想通過訴訟翻盤。
法律不是兒戲,契約不是廢紙。
還有一個細節很有意思,網友問:如果當初是女方反悔,不愿意退16萬,男方會同意嗎?
答案顯而易見:肯定不會。
男方肯定會拿協議說事,要求女方必須退錢。
可現在輪到男方反悔,他卻覺得協議可以不算數。
這種雙標,說白了就是利己主義。
對自己有利的就認,對自己不利的就推翻,哪有這樣的道理?
換位思考一下,如果女方收了35.5萬彩禮,同居三個月后只退16萬,男方會善罷甘休嗎?
恐怕早就鬧翻天了。
所以,這事不能只看結果,要看過程。
協議是雙方協商的結果,男方當時同意,現在反悔,就是不對,當然,也有人覺得35.5萬彩禮同居三個月,退16萬確實不合理。
按照法律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彩禮應當返還,但返還多少,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時間、彩禮使用情況等因素。
同居三個月,女方也付出了時間和感情,全額退還顯然不公平,退16萬,大概是雙方協商的平衡點。
男方當時接受,說明他覺得這個數額合理。
現在反悔,不過是貪心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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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說到底,還是彩禮惹的禍,35.5萬彩禮,把婚姻變成了一樁生意。
訂婚時談錢,分手時也算錢,感情反而成了次要的東西,如果兩人真心想在一起,彩禮多少不重要。
如果感情破裂,彩禮糾紛只會讓雙方更尷尬,與其事后扯皮,不如事前想清楚,彩禮給多少,退多少,最好白紙黑字寫清楚,避免日后糾紛。
更重要的是,別把婚姻當交易,別把感情當籌碼,否則,就算沒有彩禮糾紛,也會有其他矛盾。
最后,法院判決給所有人上了一課。
簽了協議就要認,不能出爾反爾。
契約精神不是空話,是法治社會的基石。
男方這次敗訴,不僅沒要到錢,還丟了誠信。
值得嗎?
你覺得男方反悔再要錢,是合理維權還是不講誠信?
如果是你,會簽這種協議嗎?
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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