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又雙叒叕來一起學校保安打死狗,保安被開除的新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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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學院10月16日發布情況通報:10月16日上午9:40許,學校保安人員接到求助電話稱有一流浪犬只出現在食堂餐廳,為防止師生健康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保安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因處置不當導致該流浪犬只死亡。目前,新余學院已對涉事保安作出開除處理,并對此事造成的不良后果深表遺憾和歉意。
該情況通報是很可笑的,既然表達“為防止師生健康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保安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又何來“因處置不當導致該流浪犬只死亡”?保安去現場不打狗,難不成去現場和流浪狗進行協商談判?
今年通過的《新余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犬只是禁止進入學校的,在新余學院存在流浪狗本身就是徹底錯誤的,這沒有什么討價還價的地方。校園里有流浪狗就是校長、校領導的失職。
或許有網民要杠我了,你既然提及《新余市養犬管理條例》(簡稱《養犬條例》),那《養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流浪犬只,可以將其送交犬只收容留檢場所或者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發現流浪狗,就應該將其犬只收容留檢場所或者報告公安機關處理,保安有什么權力打狗?這個問題問的好像很有水平,但其實這個問題問的毫無水平。《養犬條例》)規定是“可以將其送交犬只收容留檢場所或者報告公安機關處理。”注意是“可以”,以“可以”表述的法律行為通常意味著就如此做或不如此做。
關于“可以”,最典型的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這里的“可以”絕不是“必須”,而是有選擇的,生三個、三兩個、生一個或者不生,都算“可以”的范圍。
《養犬條例》的“可以將其送交犬只收容留檢場所”同樣有如此的選擇空間,送犬只收容留檢場所或者不送都算“可以”。不送的情況下,只能選擇打死了。前文所述,如果流浪狗是講道理的,那當然不需要打死,但流浪狗是不講道理的,“為防止師生健康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只能將其打死,這是最正確的選擇。
不管是從緊急避險還是從“法無明文皆可為”角度,均可將流浪狗打死。愛狗人士肯定要撲向俺了:照你這邏輯,任何狗你可打死了?我回答:不是,比如你正牽繩的狗我不能打,打牽繩的狗侵犯了狗主人的財產權,那叫故意損毀財物,要拘留的,對此法律是有明文的。
流浪狀態的狗是沒有主人的,將流浪狗打死,不侵害任何人的財產權,為何不能打死?公共場所不牽繩狗,群眾也可將其視為流浪狗打死,同樣不侵害財產權。
不牽繩的狗主人身份不明,也因此在發生咬人時,很難找到狗主人,給社會給他人造成嚴重的不安定因素。
《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不牽繩狗(包含流浪狗)在公共場所溜達,沒辦法確定其打了狂犬疫苗,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避免被瘋狗咬傷,必須進行“控制和處置”。怎么個處置法?《動物防疫法》第五條規定:“動物防疫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消滅是動物防疫的方式之一,該消滅的必須消滅。
新余學院認為保安“處置不當導致該流浪犬只死亡”,話說你校長也好,黨委書記也好,你示范過如何處置下保證流浪狗不死,難道是以犧牲保安的健康來保證狗不死?難道是以置學生的危險不顧保證流浪狗不死?
新余學院是國家的公辦大學,是培養學生的大學,不是養流浪狗的大學。按理來說,保安將流浪狗打死了,這維護了校園安全,保障了學生健康,校長、校領導應該開心才是。校長從從容容才是正常的,何來連滾帶爬?我看,新余學院的領導層主體責任嚴重不到位,根本就沒把學生的身體健康放在心里。對此,網友“河馬先生520“提出了嚴厲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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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馬先生520”:“該學院管理層,不顧保安捕捉狗犬風險的事實,是非不分迫于淫威卑躬屈膝向黑惡勢力認輸服軟,無正當理由將涉事保安人員開除。充分暴露出新余學院管理層以及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失職放縱,管轄下的校區管理松懈,胡亂作為的瀆職失職行為。
該事件充分反應出新余學院管理層的思想品質、管理能力,思政工作把控的失職失察,才導致本次事件不良輿情產生,影響惡劣。”
新余學院個別學生不知好歹,人畜不分,污蔑、詆毀保安正義的打狗行為,念及其年幼無知倒也罷。新余學院的領導層居然也人云亦云什么“處置不當導致該流浪犬只死亡”,這簡直就是為虎作倀,不知羞恥。
不以為恥,反以為榮,以開除保安向極端愛狗人士群體獻媚、邀功,完全喪失了大學最起碼的擔當和社會責任。如此的大學怎么能培養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我看啊,這所大學,培養愛狗人士倒是綽綽有余。
保安這份職業可以說是非常卑微的了,就這份卑微的工作居然還被大學給開除了。說個掏心窩的話,但凡家里有點條件的,但凡有就業競爭力的,誰去做保安啊,你一開除讓人家又去哪里找工作,說不定人家上有老下有小,還等米下鍋呢,校領導于心何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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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學院領導層不僅僅人品不咋的,連起碼的法律知識也是缺乏。保安又不是公務員、事業人員,何來“開除”之說,頂多就是個解除勞動合同吧,怎么安上個“開除“字眼,”開除“是怎么用的,好好去學習吧。
保安是一個小人物,一個在大學里小得不能再小的人物,但大學開除一個恪盡職守的保安,這大學已不配一個“大“字了,反省反省吧。
開除保安,討好狗奴,向愛狗人士送投名狀,這樣齷齪的事在大學里再也不能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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