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似蔚來有大麻煩了。
2025 年 8 月,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 GIC )在美國紐約南區聯邦法院 正式對中國電動汽車制造商蔚來 (NIO Inc.)提起證券欺詐訴訟。
直到今年這兩天,這樁訴訟才被媒體報道。
這個GIC是蔚來最早期的股東,早在2017年就開始投資蔚來了,并且在2020年到2022年大規模增持股份。
那么問題來了,既然是個大股東,為啥要起訴自家公司,搞個魚死網破呢?
原因也很簡單,蔚來從2020年的2塊錢,漲到2021年最高67塊錢,翻了33倍,僅用了一年的時間,而現在蔚來的股價只有6.6。
也就是說,GIC在最高點接盤了蔚來的股價,導致現在出現了20億美元的虧損。
GIC不想就這么算了,所以起訴蔚來賠錢。
起訴的核心有兩點:
一是蔚來獨有的“電池服務(BaaS)模式”中收入確認方式;
二是蔚來對蔚能的實際控制程度。
先說一。
蔚來的這個租電服務,全中國乃至全世界也是獨一份的。
它把汽車和電池分開賣,先賣給你一個車殼子,然后再賣你動力電池,然后這兩樣東西都可以分期付款。
比如一輛30w的車,電池價值7w,車殼子23w,然后兩部分單獨購買,可以選擇一次性買斷,也可以選擇分期付款/租賃。
按照蔚來的計算方法,電池租8年差不多回本,如果你租電8年了,可以選擇一次性買斷,把差額補上就行了。
這么操作的好處在于第一,蔚來可以換電,這是非常大的優勢,你根本不用擔心電池衰減問題,使勁操就行;
第二,可以把車價降低,同時降低稅率和消費者的購買壓力。
于是問題來了,消費者在付款的時候是不是付了23w+第一個月的電租金,比方說800塊。
但實際上蔚來計算收入的方式,是23w+7w,等于把一塊電池所有的價格一次性都算了進去,沒收到的69200元記作應收賬款。
然而在美國會計準則中規定, “ 收入應在控制權轉移給客戶 時確 認”,也就是說這筆錢應該在第8年才能入賬,而不是賣掉車立馬入賬。
這樣一來蔚來在2020到2022的盈利部分就存在“不合規”嫌疑了。
然后再說第二點。
把車和電池拆分這個模式最騷的操作在于,車殼子和電池居然屬于不同的公司。
車殼子屬于蔚來,你買車給蔚來付錢沒毛病,但是電池卻屬于一家名為蔚來能源的公司(以下簡稱蔚能),你租電的錢是給蔚能的。
可能有人會說,這也沒什么大不了,蔚來拆分一個事業部做電池,分開付錢也正常。
哎,這么想都大錯特錯了,因為蔚來也不承認自己絕對控股蔚能,堅持說蔚能是一件獨立自主的公司,自己把電池一次性賣給了蔚能。
一旦承認蔚能是蔚來的控股公司,那么兩者之間的交易就是關聯交易,可以把產品以數倍溢價進行交易,這樣可以大大美化公司報表,炒高股價,這種行為是被明令禁止的。
但是GIC就堅持認為兩家公司是關聯公司,原因是 蔚能的 的全部業務都依賴 于蔚來,其電池種類、數量乃至租金價格均由蔚來決定;
蔚能核心和關鍵崗位的員工都由蔚來員工兼任;
如果蔚能是一家獨立公司,為什么要從蔚來用市場價購買電池,明明可以從寧德時代這種專業電池公司大規模批發電池,這完全不復合商業邏輯;
蔚來持有蔚能 19.84% 的股份,恰好卡在 20% 這一可被推定控制的門檻之下;
蔚來通過應收賬款及擔保等方式,在蔚能中的實際經濟利益占比高達55%。
所以GIC認為蔚能這家公司就是關聯公司,必須被蔚來合并進報表,那么之前蔚來提前確認收入的操作就徹底無效了。
簡單地說,你不能搞兩家公司,把壞賬丟給另一家公司,自己的主體公司都是真善美。
以上就是GIC的起訴內容,感覺邏輯很硬,這兩點蔚來很難解釋得清楚。
其實早在2022年6月就有做空機構指控蔚來通過子公司虛增收入和利潤,涉嫌誤導投資者。
后來蔚來聘請了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和法律顧問,對BaaS交易和財務披露進行核查。幾個月后,蔚來公布了獨立調查結果,結論為“未發現重大會計違規”,美國證監會 當時也并未公開采取進一步執法行動。
但是蔚來聘請的第三方獨立調查,也僅僅代表第三方的獨立意見,并不是司法認定的結果,三年前的這場訴訟一直在進行中,只是暫停,并未結束。
這次GIC作為大型投資者身份插隊進了這場歷時三年的訴訟,只是所謂集體訴訟之一,而非獨立的新的案件。
所以蔚來這次和解的籌碼恐怕會比較高,希望它能夠少出點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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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七叔,一個虧了錢,又爬起來的男人
這個人,有點風趣,也有點騷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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