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歡迎收看本期“賈話連篇”。
杭州的高先生,前腳剛把一位落水姑娘從鬼門關拽回來,后腳就收到平臺通知:視頻因“侵犯肖像權”被下架,舉報者正是那位被救的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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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一臉懵:我救你,你舉報我?這年頭,好人難做,難到連“留名”都不配了?
故事不復雜:這位大哥,我們叫他高先生吧。10月14日,他路過運河,聽見“撲通”一聲,沒多想就跳下去。
河水冷得刺骨,河底碎石像刀片,高先生腳底板當場“開花”。他拖著姑娘往岸上游,手機泡了水,鞋子沉了底,自己一瘸一拐去打破傷風。
第二天,他把路人拍的模糊視頻發上網,配文:“第一次救人,留個小紀念。”評論區本來一片“勇士”“好人一生平安”,結果不到半天,姑娘私信殺到:“請刪除,侵犯我肖像權。”平臺也干脆利落:下架!高先生懵了:“我救她,還救出錯來了?”
姑娘的舉報依據說來很簡單:民法典第1019條,未經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
乍一看,法條冷冰冰,確實沒寫“救人可豁免”。可法律也講“合理使用”——為了公共利益、新聞報道、緊急救助,可以不經同意。
問題就卡在“合理使用”四個字上:高先生發出的視頻算“公共利益”嗎?平臺算法才不管,只要當事人點“舉報”,先下架再說。
于是,一條“好人好事”瞬間變成“侵權事故”。
有人懟高先生:你救人就救人,發什么視頻?沽名釣譽!
高先生也委屈:我腳底板縫了幾針,手機報廢,連句“謝謝”都沒收到,發條視頻求個點贊怎么了?
其實,讓賈哥說,“留名”情結自古有之,司馬光砸缸要是當年有抖音,估計也得拍個“救命現場”。區別在于,古人立碑刻傳,今人發視頻打卡。
時代變了,人性沒變——好人也想被看見。
可惜,在“社恐”盛行的今天,“被看見”一不小心就成了“被社死”。
再說被救的姑娘。
她為什么舉報?一種可能是真社恐:落水本就狼狽,視頻一出,熟人圈瞬間“大型社死現場”——“喲,這不是那誰嗎?怎么掉河里了?”
另一種可能是“被迫害妄想”:萬一網友人肉我、網暴我、說我“跳河博眼球”怎么辦?干脆先下手為強。
——把感激壓下去,把攻擊提上來,先保護自己再說。
結果,恩人變“侵權人”,自己從“受害者”變“維權先鋒”,情緒邏輯自洽了,道德邏輯卻碎了一地。
同類劇情,為何一再上演?
這些故事背后,是同一種社會病:信任稀缺。大家都怕“被訛”、怕“被網暴”、怕“被消費”,于是把感恩調成靜音,把維權外放最大聲。
如果復盤現場,其實有N種“雙贏”可能:
1.高先生發視頻前,先給姑娘打碼,既留名又合規;
2.姑娘發現視頻上網后,先遞句“謝謝大哥,視頻咱能私下留嗎?我不想出鏡”,再塞個紅包,阿勇大概率樂呵呵刪帖;
可惜,現實中沒有賈哥這類主持人,只有算法冷冰冰:一舉報,下架完事。
情緒來不及緩沖,故事直接翻車。
高先生腳底板的傷口會愈合,報廢的手機能更換,可這場“救人反被舉報”留下的裂痕,卻難輕易彌合。
當自我保護的本能壓過感恩的心意,我們失去的或許不只是一次“好人有好報”的圓滿,更是人與人之間敢于信任、樂于溫暖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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