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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處理之十一(遺產繼承和遺產債務的邊界)
遺產處理是一項比較重要且復雜的工作,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遺產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十一篇,介紹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繼承和遺產債務的邊界問題。
《民法典》規定的繼承原則:
《民法典》采用有限繼承原則立場。《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這個《繼承法》第33條的表述基本一致。
對限定繼承的分析: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子女對亡父、妻子對亡夫所欠債務竭盡全力予以清償,承擔無限責任。這是行為人對自己的嚴格要求,是受誠信觀念和誠信道德所支配,是高尚的行為,但是限定繼承不是對高尚的人制定的規則,而是對一般的普通人制定的規則,法律規定有限繼承原則,但不限制繼承人自愿實施無限繼承原則的高尚行為。
1、“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是對有限繼承原則的規定。
首先:繼承人繼承了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所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這是原則,如果繼承人不想承擔清償債務和繳納稅款的義務,則可以放棄繼承。
其次,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繼承人所得實際遺產價值為限,這就是有限繼承原則的體現。即使繼承了遺產,也以繼承的遺產范圍為限,承擔清償債務、繳納稅款的義務。
最后,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移到句前作為狀語,進一步強調了有限繼承的主旨,具有更好的宣示作用。
2、繼承人可以突破有限繼承原則,對繼承人自愿承擔無限繼承責任的行為,持肯定態度,因為這對保護債權人的債權有利,也是繼承人誠信道德和誠信觀念的表現。但是承擔無限責任須繼承人自愿,而非強制,也不得強制。
3、放棄繼承不負擔遺產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依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繼承人如果不繼承遺產,則對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都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適用限定繼承(有限繼承)的注意要點:
1、任何人都不能強迫繼承人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遺產債務。即使共同繼承人中的某個繼承人自愿承擔無限責任,亦不對其他繼承人發生法律效力。
2、在繼承糾紛訴訟中,如果繼承人自愿承擔無限繼承責任,法院可以在調解中予以支持,因為調解協議或者調解書是自愿行為,而不是法律上的強制行為,當然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如果在判決中判決繼承人承擔無限繼承責任,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判決,違反《民法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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