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楊佩枝律師
導語
合伙創業,最怕的不是項目失敗,而是被“自己人”坑。當你發現合伙人用個人賬戶收款、財務一團迷霧,你投入的錢仿佛石沉大海時,該如何自救?本文將通過在辦案件和判決案例,為您揭露常見合伙陷阱,并提供一套“防坑、破局、追款”的完整指導。
一、真實案例:如何被“坑”?
2018年A與族兄弟B合伙經營酒水銷售業務,合伙涉及多家公司。A投入20萬元,獲得約30%份額。A與B合伙初期沒有合伙書面協議,后期沒有轉讓書面協議,只有工商登記上有顯示股權比例,偶爾按持股比例分紅。然而,在合作中他逐漸發現問題: B將多家公司的收支統一記賬,賬目完全由其一人掌控,雖通過財務向A發送財務報表,但B存在用個人賬戶與公司賬戶混同收支等問題,A懷疑B轉移、隱匿合伙利潤。當A對財務提出質疑時,B便以合伙人之間溝通困難為由,要求其退出合伙,并停止提供財務報表。
這正是典型的“合伙陷阱”:利用財務不透明,將合伙人架空,最終逼迫其低價退出或血本無歸。2020年10月,A在無法看清真實賬目的情況下,被迫以60萬元轉讓份額給B。B在支付少許利息后便拒不支付轉讓款。
二、法院判例:如何“破局”?
面對B這種“坑人”套路,法律并非無能為力。以下五個案例分別提供了從不同角度破局。
1. 鎖定“份額轉讓”,繞過財務泥潭
A不應糾纏于“合伙清算”,而應直接主張“合伙份額轉讓糾紛”。
案例支持:(2022)魯11民終2014號
案情簡介: C與D合伙經營水產店。退伙時,D向C出具一張15萬元的《欠條》,載明了還款期限和利息。后D抗辯稱該欠條只是“擔保”,并非最終結算,雙方未清算。
法院判決: 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即使最初是合伙關系,但一張要素齊全的欠條(金額、期限、利息)足以將法律關系從合伙轉化為借貸。D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曉出具欠條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終支持C按民間借貸關系追討欠款。
律師分析:即使賬目不清,只要對方在微信中同意了轉讓金額,并有支付利息的實際履行行為,法院就可能認定一份獨立的轉讓合同成立。這就把復雜的查賬問題,變成了簡單的追討欠款問題。
2. 利用“賬目不清”,讓坑人者自食其果
如果法院不同意按轉讓處理,必須進行清算,那么“賬目不清”將成為A最有力的武器。
案例支持:(2021)桂0722民初4042號
案情簡介: 三人合伙經營酒水,G、F負責日常經營和財務管理。合伙虧損后,E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但G、F二人無法提供清晰、規范的賬冊,導致無法進行審計。
法院判決: 廣西壯族自治區浦北縣人民法院明確指出,負責財務管理的合伙人,有提供真實、完整賬目的義務。因G、F二人無法舉證,法院判決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終將廖家露的15萬元出資額全部認定為合伙虧損,并按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由三人分擔。法院判決G向E支付76500元;F向E支付36000元。
律師分析:“誰控制賬目,誰負責舉證”。B作為財務控制方,如果無法提供清晰、完整的賬目(尤其是無法解釋個人賬戶收款情況),法院極有可能采納對A有利的財務認定,比如推定合伙事業有盈利,或將A的全部出資作為清算基礎。
3. 書面協議是“防坑”最硬的鎧甲
本案的根源在于初期沒有合伙書面協議,后期沒有轉讓書面協議。對于正在合伙或準備退伙的人,這是最重要的教訓。
案例支持:(2023)桂1103民初427號
案情簡介: 二人合伙經營貨車,退伙時簽署了《費用結算單》,明確載明H需向K支付37968元。
法院判決: 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認為,該結算單是雙方對合伙事務的最終清算協議,內容明確。法院無需審查合伙期間的復雜賬目,直接依據該協議判決謝其仙付款。
律師分析: 一份權責清晰的《退伙清算協議》或《份額轉讓協議》,是防止事后耍賴的“鐵證”。協議應明確轉讓價款、支付時間、違約責任,并寫明“雙方就此了結,無其他爭議”,徹底堵住對方事后反悔的退路。
案例支持:(2023)云01民終436號
案情簡介:上訴人L、M與被上訴人Y原為合伙關系,共同經營“祿勸崇德板牙車輛救援服務部”。后Y退出合伙,雙方簽訂《退出合作協議書》等文件。L、M認為Y在退伙時未返還部分合伙資產,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一審認為《退出合作協議書》中“其他問題不涉及或另建協議”表明雙方已對合伙事務進行清算,二審認為《退出合作協議書》的簽訂應以合伙清算為前提,上訴人主張的資產返還問題已在協議中解決。駁回了L、M的訴訟請求。
三、發現被坑后,立即取證,固定證據
不要打草驚蛇!立即開始收集所有能證明“合伙關系”和“對方控制賬目”的證據:合伙溝通記錄、出資轉賬憑證、分紅記錄、以及任何能暗示存在“私賬”的線索(如客戶反饋付到私人賬戶、店鋪收銀使用個人二維碼的照片等)。
通過微信或快遞發出書面請求,要求其在限期內提供全部財務賬簿。對方一旦拒絕或提供假賬,這份請求和對方的回應就是將來訴訟中指控其妨礙清算的關鍵證據。
總結
被合伙人“坑”,絕不能坐以待斃。這些案例告訴我們,法律提供了多種武器來應對這種局面:通過“份額轉讓”另辟蹊徑,利用“舉證責任”倒打一耙。
![]()
楊佩枝
知恒國際中心 戰略顧問
知恒香港婚姻家事部主管
知恒婚家及財傳中心 委員
南山區婚姻家庭調解中心 公益調解律師
深圳市光明區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律師
香港律師會注冊外地律師
心理咨詢師
企業合規師
本文及其內容為知恒律師分享,僅為交流目的,不代表律所或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建議或決策依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