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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提供“刷粉絲、刷點贊、刷彈幕”等虛假流量服務,幫助主播虛構直播熱度,誤導消費者、破壞平臺評價體系的,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所禁止的“虛假宣傳”。
2. 經營者以批量操控真實賬號方式實施上述行為,并從中獲取利益的,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行為的不構成共同侵權。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
【法律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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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請】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訴稱:
1. 判令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程某陽立即停止針對“快某”平臺的不正當競爭及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2. 判令注銷兩被告用于虛假增人氣操作的全部“快某”賬號;
3. 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567155元。
【被告辯稱】
杭州某網絡公司、程某陽辯稱:
1. 被訴軟件僅租用真實賬號實現網頁群控,未調用“快某”數據接口,不構成技術手段干擾;
2. 行為未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或第八條;
3. 程某陽未以個人名義經營,相關行為屬公司職務行為;
4. 一審期間已通知用戶停止服務并接受退款,損害已減小。
【法院查明】
1. 北京某科技公司系“快某”APP運營主體,平臺設“小時榜”規則,熱度高者獲廣場輪播位。
2. 杭州某網絡公司開發“某直播場控助手”軟件,批量控制其租用的真實“快某”賬號,為直播間提供點贊、關注、評論、刷禮物、加粉絲團、彈幕等服務,并按使用時長、功能數量收費。
3.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該軟件累計充值490298.96元,款項由杭州某網絡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程某陽賬戶分別收取。
4. 被訴行為導致相關直播間數據失真,沖擊平臺推薦算法,增加治理成本,影響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法院認為】
(一)北京某科技公司就平臺真實流量、用戶粘性及其變現收益享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競爭性利益。
(二)杭州某網絡公司組織虛假交易、虛構用戶評價,幫助直播間進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之“虛假宣傳”構成要件。
(三)批量操控賬號增加平臺無意義數據流,擾亂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及其他經營者利益,違法性明顯。
(四)程某陽收款、管理屬執行公司職務,個人不構成共同侵權;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責任應由杭州某網絡公司承擔。
(五)綜合侵權性質、持續時間、范圍及后果,酌定賠償額為100萬元(含合理費用)。
【裁判過程】
一審:杭州互聯網法院(2021)浙0192民初【】號民事判決:
一、杭州某網絡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賠償北京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
三、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終【】號民事判決(北京某科技公司撤回著作權部分訴請):
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二項;
二、撤銷第三項;
三、駁回北京某科技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應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100萬元;程某陽不承擔個人責任;駁回原告其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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