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寫到總能看到有人吐槽領導層的“年薪制”。
我們都知道體制外管理層年薪制早就很普遍了,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就是將管理層收入與企業效益掛鉤,
公司經營得好,管理層有“功”,自然得“獎”;公司經營不好,管理層有“過”,同樣得“罰”。
通過這種方式,將管理層利益與企業利益牢牢綁定,這樣他們就會把公司的事當成自己的事,擼起袖子加油干。
國央企在2015年的時候,也頒布了《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明確了72家央企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標準:
央企負責人收入=基本年薪+績效工作+任期激勵,
其中基本年薪=央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績效工資<=基本年薪*2,
任期激勵<=(基本年薪+績效工資)*30%(三年一個任期),
還設置了一個上限:
總收入不超過在職員工平均工資的7-8倍。
2025年又出臺了“新規”,要求:
“固定薪酬不得高于總薪酬的35%”。
按照這個標準,假設某央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是12萬元/年,
那么負責人基本工資就是12*2=24萬元/年,績效工資最高是24*2=48萬元,任期激勵最高是(24+48)*0.3=21.6萬元,
所以一年的年薪(最高)就是(24+48+21.6)萬元=93.6萬元。
要注意的是,這個文件的針對對象主要是中石油、中石化、中國移動等組織部門任命負責人的53家央企,以及金融、鐵路等其他19家企業,
不包括下屬公司和地方國企(地方國企參照執行)。
這個文件看起來是很合理的,
既有基本年薪的固定保障,又有績效年薪和經營結果綁定、提升領導干部干事創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還有任期激勵和中長期(3年)業績掛鉤,防止為了年度業績而做出一些損害企業長遠發展的行為,
甚至還規定了和普通職工收入的倍差,兼顧內部公平,
各方利益都有顧及,簡直面面俱到。
那么這樣一個理論上近乎“完美”的方案,為什么還有這么多人吐槽?
原因是,執行過程中,可能又出現了一些問題。
1、薪酬與業績脫鉤的問題。
雖然制度設計的初衷就是規避以往“薪酬高低與業績無關”,部分企業虧得一塌糊涂、高管照樣拿高薪的問題,、
但“限”住了主要負責人,沒有“限”住下面為數眾多的一二三級子公司和部分地方國企。
一些子公司,盈利下滑甚至虧損、員工降薪裁員,領導的收入卻穩如泰山,甚至不不降反增,
這顯然違背了薪酬設計的初衷。
今年從金融行業傳開的“全級次人才薪酬差距不能超三倍”的規定,也許就是為這一漏洞打上的“補丁”。
2、與普通員工的收入差距問題。
“效率與公平”一直是國央企薪酬設計中一個老大難問題,
因為企業要發展、要留住人才,就不能吃“大鍋飯”,對于真正做出貢獻的人才,必須給予合理的薪酬激勵;
問題是,相當一部分國央企賺錢靠的不是領導的個人能力,而是國家給予的平臺、政策、資源,
所以常有人質疑:“他們憑什么拿高薪”。
雖然政策規定最高7-8倍,但現實操作中,有多少企業遠遠超過了這個倍差?
因此,收入差距問題,已經成了國央企內部一個十分尖銳的問題。
3、外部對標問題。
國央企的屬性,介于政、商之間。
有人認為,高管的收入應該參照同級別GWY,問題是企業負責人需要背負經營指標,一味地按GWY定薪顯然不公平;
也有人認為,高管薪酬應該對標市場,這樣才能充分激勵、留住人才,
問題是如前所述,
一方面很多國央企賺錢,和高管個人能力關系并不大,
另一方面相當一部分高管橫跨政、商兩屆,總不能“既當官又發財”。
所以年薪制到底怎么對標,怎樣才算公平合理,也是一個眾口難調的問題。
4、有效監督和透明度的問題。
眾所周知相當一部分國央企實行“密薪制”,
除了集團主要負責人和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需要按規定披露以外,
其余絕大部分企業的高管薪酬怎么定、定多少,過程是不公開不透明的。
事實上雖然子公司高管薪酬需要上級單位核定,但具體定多少還是依賴本級公司報送,
這就導致了“切蛋糕和分蛋糕都是同一批人”,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很難保證方案是否客觀、公正。
5、為短期激勵而忽視長期發展的問題。
一方面,績效年薪、任期激勵下,部分領導過于追求任期內的短期收益,做出一些急功近利、損害企業長遠發展的行為,
比如為了保證任期內績效而簽假合同、造假數據,等等;
另一方面,對于一些真正有能力、有貢獻的領導,又存在收入和市場差距過大、激勵不足的問題,影響工作積極性、造成人才流失。
整體來說,年薪制還是一個旨在平衡效率與公平、推進高管“收入能增能減”、促成管理層收益與企業效益強掛鉤的政策,
它是經歷過“大鍋飯”階段、“過度激勵”階段,經過數輪改革而演變出來的產物,整體來說是合理且必要的。
只不過和其他的制度一樣,
如何能保證合理執行,不變形、不走樣,起到應有效果?
恐怕是比制度本身更需要智慧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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