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普通的農民,名叫畢宏亮,身份證號:332527×××××××3517,我是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北界鎮北界村四、五、九隊全體農民到戶的承包糧田,被北界村委會書記雷春華把村民的糧田借給浮選廠使用,《為期五年》,所以說:合伙辦廠,雷春華以北界村委會名義、廠方趙新南合伙辦廠。雙方協議約定:期限1995年9月30日至2000年9月30日,頭兩年年息乙方在1996年9月30日前付清21.3629萬元。后三年在每年9月30日前付清。務必在2000年9月30日一次性付清給甲方。到期租金不付,土地及廠房財產歸甲方所有。具體付款金額詳附后。《協議》公證單位:北界鎮人民政府。甲方雷春華,乙方趙新南。1995年9月26日簽訂土地征收必須要得到村民的同意,沒有農民同意,誰都不準土地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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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界村書記雷春華以下幾個挪用農民的利益問題:
一、挪用浮選廠的租金,雷春華不付給農民,三年7217平方,甲方農田租用費有20多萬元,雷春華貪污,沒有發放到農民租用費。有協議規定的,付款方式,也有三年租用費。
二、把農民糧田對北界信用社主任徐柏金對村書記雷春華合伙辦木材加工廠,2000多平方米。300平方米一年5000元,共計3萬元一年的租金,廠長蘇小祥租了5年,租用費一共15萬元,這租用款徐**、雷**私分。
三、在2000年倒賣浮選廠的資產180萬元。合伙拍賣人員:北界鎮政府雷賢根、北界信用社主任徐柏金,北界村書記雷春華,第五隊隊長王信田,村民畢光亮拍賣私分。
四、于2016年私賣第五生產隊農田200個平方的農田,叫本生產人隊長簽字,不是隊長畢光亮簽字蓋章,雷春華以不正當的利益謀取48萬元。對畢光亮私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十三條:(登記保護),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買賣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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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說明事實理由:
二、于1998年11月5日,借款合同:借款單位:新生浮選廠趙新南,貸款單位:北界信用社,負責人:徐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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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借款方(抵押人)自愿以本單位(個人)的財產抵押給貸款方。抵押物評估璣值共計人民幣三十三萬元。貨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貳拾萬元。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借款期限從1998年11月5日至1999年10月20日止,分期還款的日期和金額為99年10月20日歸還貸款人民幣貳拾萬元。《貸款雙方有合同規定》,下有變化,假造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行為。土地抵押是無效的,土地征收必須要得到農民同意,沒有農民同意,誰都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改變土地用途是違法的。
情況:偽造依據的行為。判決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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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于2000年5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界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羅偉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新生浮選廠,《法定代表人趙新南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璣已審理終結。北界信用社有關等人員,以權謀私,《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行為》,北界信用社訴稱:被告新生浮選廠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以個人財產作為抵押,向原告貸款20萬元,《被告新生浮選廠的作土地使用權抵押》約定還款日期為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除歸還到今尚欠貸款本息或以其土地使用權抵押。并信用社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證據:《抵押借款合同》、《并辦理了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登記》以下為信用社調查,審批內容:固定資產、信用社負責人徐柏金,1998年10月20日《土地使用權是偽造的》,是違法的。沒得到農民同意,承包證也在農民手中,土地抵押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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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生浮選廠于1998年11月5日,貸款20萬元的依據,貸款人以本單位個人的財產作為抵押貸款方。于(2000)遂經初字97號,北界信用社訴稱,浮選廠貸款20萬元約定還款日期為1999年10月20日除歸不這《以其土地使用權作抵押,以假造依據,向法院提交了證據,抵押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單,偽造土地使用權的以上憑據。有依據:于1998年11月5日借款合同,合同中以個人財產抵押貸款。
五、他們想起來土地抵押的原因。
為什么他們想起來土地抵押的原因,以權謀私,假造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的行為,在1998年11月6日在申請偽造土地使用權抵押,這是違法的。1995年11月13日遂昌縣審計事務所驗資報告:新生浮選廠單位申報投資注冊資本額180萬元,本單位個人財產作抵押貸款,在2000年5月13日,遂昌縣人民法院幫原告合作假造民事判決書,于1995年11月5日以(偽造土地使用抵押貸款)兩幢廠房機器財產180萬元,北界信用社主任徐柏金、北界鎮政府副鎮長雷賢根、北界村書記雷春華,村民畢光亮等人員合伙拍賣180萬元資產,這有關人員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所以說,假造土地使用權抵押抵貸款,是無效的。土地承包證也在村民的手里無效抵押的。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等責任。村委會如果說把土地租給了別人,就是北界信用社貸款把農民的土地作為這個抵押也是無效的,因為呢,這個土地的權屬是屬于全體村民的,不是村委會的,知道嗎?明白對所以說他這系列的操作都是違法的,所以說:土地抵押都是無效的。因為什么沒有經過每家每戶村民的同意,因為這個土地是租賃的,知道嗎,土地承包證也是農民手中,土地抵押是無效。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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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于2009年9月10日,北界鎮人民政府甲方代表巫洪訓,乙方北界村委會雷春華以權謀私。以村委會名義,北界上村頭,就是浮選廠地塊,總建筑面積2040平方米,得到乙方的大力支持及配合。二位有關人員巫洪訓,對雷春華強占農民糧田,鎮政府對村委都無權調整土地性質,要承擔造成后果的損害賠償等責任。《土地管理法》77條(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責任),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七、信仿件行政不作為(舉報投訴)
2025年8月11日,麗水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轉送至遂昌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請其依法分類處理,特此告知。于2025年9月3日北界村四、五、九生產隊,三位隊長到遂昌縣資源規劃局信訪辦公室人員邱建、程大新對我們農民的糧田被北界村書記以租代征的非法行為。以權謀私。于2009年5月18日,假造判決書的有關執行情況說明。1997年1月13日民事判決書:1996年遂經字210號被告浮選廠返還原告北界村委會本金14.4344萬元已執行,民發放到各戶。(到1996年9月30日前應該支付21.3629萬元)
綜上所述,農民的承包田被假造依據侵占,用非法改變土地建筑的用途,強霸農民的土地,可至今也未得到解決,農民強烈要求有關部門將此事依法為準處理。
(此文由畢宏亮提供并發布,其承諾對以上事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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