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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領導您好,《關于中央預算單位預算執行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20】5號)第二條嚴控向實有資金賬戶轉賬中提到:“(四)除下列情形外,預算單位不得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或本部門其他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3.暫不能通過零余額賬戶委托收款的社會保險繳費、職業年金繳費、水費、電費、取暖費等”。請問,年初預算前下達前(1-3月),我單位已通過實有資金賬戶委托收款的社會保險繳費,是否可以在當年預算批復下達后(預計4月)向實有資金賬戶劃轉?對于符合上述文件規定,可以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的情形,資金劃轉時間是否有具體要求?
答: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嚴控預算單位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轉款。正式預算下達前,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已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登錄部分預算指標,用于滿足預算單位年初資金支付需求。預算單位可以使用上述預算指標,通過零余額賬戶辦理社會保險繳費委托收款,無需通過單位實有資金賬戶辦理社會保險繳費。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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