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是個好東西,但生產電動汽車的廠家良莠不齊,如果任由廠家肆意發揮,后患無窮。
![]()
鋰電池能量密度大,屬于易燃易爆產品,大一點的充電寶都不能上飛機,而電動汽車上用的動力電池,體積遠大于充電寶,能量驚人,當出現碰撞、短路等情況下,會迅速起火,甚至可能發生爆炸,毫無疑問,搭載了大體積鋰電池的電動汽車,其危險程度不亞于移動式壓力容器,而移動式壓力容器屬于特種設備安全法重點監檢的設備,其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和維護等各個環節都要接受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管理,那么電動汽車是否也應該納入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監檢范疇。
![]()
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廠(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共8大類設備,特種設備離我們并不遙遠,比如隨處可見的電梯,電梯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和維護等環節都必須遵守特種設備安全法,比如制造環節要接受特檢院監檢、使用環節要接受第三方定期監檢、超過15年強制報廢等。
特種設備安全法不同于一般的標準規范,它是全國人大批準的法律,其等級遠高于強制執行的標準規范,在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框架下,保證了這些危險設備的安全運行。
![]()
我們很少看到電梯事故,但卻經常聽到電動汽車起火爆炸的事故,電動汽車的危險性不亞于電梯,因此有必要將電動汽車納入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框架內,對電動汽車廠家進行資質限制,只有具備相應的設計、生產資質才能涉足電動汽車,并對電動汽車生產過程進行全過程監檢,特別是電動汽車的安全試驗必須設置HOLD待檢點,沒有特檢院的同意,嚴禁電動汽車流入市場。另外對電動汽車使用人員也要加強管理,駕駛電動汽車必須取得特種作業證才可以。
電動汽車的危險程度和危險性不亞于特種設備,將電動汽車納入特種設備安全法之下已迫在眉睫,總之,必須要讓電動汽車廠家有敬畏之心,必須杜絕虛假宣傳,必須杜絕所謂的遙遙領先,必須要讓不法之人受到法律的懲罰,只有這樣,電動汽車才會走得更遠。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