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河南登封市發布了一份《登封市人民政府關于登封市唐莊鎮征收房產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方案(征求意見稿)》。
2011年1月,為配合當時的調控政策——“國八條”的實施,上海和重慶兩地發布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方案,并開始施行。
其本意是借試點方案讓兩地的房價切實降下來,從而找到一條讓全國房價都降下來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但那些年上海和重慶兩地的房價漲幅有目共睹,所以盡管房產稅試點擴圍的呼聲很高,但其他城市卻沒有實質性地推進。
登封要做第三個吃螃蟹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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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顯然并非如此,根據登封發布的意見稿顯示,擬對唐莊鎮全域118平方公里、27個村(社區)征收房產稅。征收標準是: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繳納3元,房產稅按房產余值1.2%或租金12%計征。
對于本次征收房產稅的依據,登封市稅務局工作人員解釋如下:征收的依據1986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而唐莊鎮是由鄉改鎮,符合征收房產稅的要求。
這份僅存活一天多便被刪除的意見稿,本質上是對既有法規的常規執行,而非突破性的試點擴容。但是,這份意見稿仍引起了熱議。
熱議的一個焦點,環環認為,可能很多人還是把房地產稅和房產稅混為一談。
事實上,二者雖僅有一字之差,內涵卻相去甚遠。
房地產稅是一個綜合性概念,其范圍覆蓋一切與房地產經濟運動過程有直接關系的稅。
具體來說,我國的房地產稅包括房屋從開發、交易到保有階段的所有稅種。而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換言之,房產稅是房地產稅中的一種,它們之間是從屬關系。
從法律定位與發展脈絡看,二者的分野更為清晰。
在我國的現行稅制體系中,并沒有房地產稅這一稅種,與房地產相關的稅種有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房地產稅的前身是物業稅。2003年,我國開始提出物業稅改革,這項改革實際上是在土地公有制下如何對個人住宅征稅。與物業稅改革同步進行的是房地產稅費改革。
房產稅,正如上述登封稅務局工作人員所解釋的那樣開征于1986年,明確將 “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實際征管主要針對經營性房產。
前幾年,我國曾嘗試推進房地產稅。
2015年8月5日,房地產稅法第一次明確進入中國人大立法規劃。
在2018年和2019年,關于房地產稅的呼聲很高,推進動作也很密集。
譬如,2018年9月7日公布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包括房地產稅法在內的11部稅法同時亮相第一類項目,即條件比較成熟、擬在本屆人大常委會任期內提請審議。
2019年更是出現官方五天內四次提及的高頻態勢,彼時 “房地產稅落地在即” 的預判甚囂塵上。
然而,最終房地產稅也沒有以成文法的形式面世。
不過,值得關注的是,2025年9月,上海市財政局官網公布《關于優化調整本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試點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受到外界諸多關注。這是上海自2011年開始試點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后,首次對房產稅試點政策進行實質性優化調整。
根據這份通知,上海調整了房產稅稅率分界線,將新房單價94446元作為0.4%與0.6%兩檔稅率的臨界點。
上海的動態或許預示著,盡管延宕十余年的房地產稅改革仍在醞釀,但房產稅還具有新突破的空間。
登封房產稅意見稿雖被刪除,但也表明,在“穩預期” 成為市場關鍵詞的當下,任何與房地產相關的政策動向都需兼顧法理依據與市場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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