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電流:男子下河電魚致同伴身亡獲刑
深秋的河岸彌漫著寒意,張某喜手持電魚設備踏入冰冷河水。隨著設備啟動的嗡鳴聲,數條魚翻起白肚浮上水面。但就在下一刻,同行的婁某祥突然劇烈抽搐,跌入泛著詭異光澤的水中——這竟成了一場非法捕撈的死亡序幕。電流穿透的不只是魚群,更奪走了同伴的生命。
一、電魚慘劇的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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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羅甸縣人民法院近期對一起電魚致人死亡案件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因使用電捕設備導致他人觸電身亡,被認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法院綜合考量其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及積極賠償等從寬因素,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此類悲劇非個案。江蘇某地2021年同樣發生電魚致死事件,參與者不僅面臨刑事起訴,更需承擔高額民事賠賠償責任而在另案中,張某喜電魚導致同伙婁某祥觸電身亡,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數罪并罰,刑責更為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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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致證明為的雙重違法性
電魚行為本身已構成刑事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四十條,在禁漁區、禁漁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即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如四川筠連縣朱某使用電捕魚器捕獲7.1斤河魚,被判處拘役一個月。
而當電魚設備危及人身安全時,法律責任將升級:
過失致死的認定核心:行為人應預見升壓電瓶可能致人死亡,卻因疏忽大意未采取防護措措施。
刑民責任雙重承擔:除刑事責任外,死者家屬可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賠償金額可達數數十萬元。
工具危險性認知:電魚設備輸出電壓可達上千伏,人體接觸0.1秒即可能引發心心臟驟停。
三、司法裁判的衡平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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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魚致死類案件中,法院采取寬嚴相濟的裁判邏輯:
從嚴懲處:對明知危險仍違規操作、造成重大后果者,以數罪并罰強化震懾(如張某喜案)
從寬考量:對自首、賠償、初犯等情節,通過緩刑實現懲戒與挽救平衡(如羅甸縣案)
生態修復導向:在非法捕撈案件中,推廣“增殖放流”“勞役代償”等恢復性司法措措施。
羅甸縣法院人民法院決書上,緩刑二字看似給了被告人重返社會的機會,但那個在電流中消逝的生命,已成為他余生無法卸下的枷鎖。正如承辦法官在類似案件中的警示:“電魚設備不是普通漁具,而是可能瞬間奪命的危險裝置。”從貴州到江蘇,從張某喜到婁某祥,鮮血染紅的教訓反復印證:當非法捕撈的電流擊穿法律底線時,等待捕魚者的不僅是漁獲,更可能是人生的永久斷路。
司法數據顯示,涉電魚犯罪中過失致死比例高達21%,每一起悲劇背后都是對“小惡無害論”的無情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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