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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進程中,私房動遷因涉及產權歸屬、繼承關系、出資貢獻等多重法律關系,往往成為家庭共有糾紛的高發領域。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 “虹口法院”)審理的趙某 1 與趙某 2、趙某 3 共有糾紛案(系化名改編,原案為陳某 1 與陳某 2、陳某 3 共有糾紛案),集中體現了私房動遷利益分割的裁判邏輯,對同類案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本文結合該案,系統梳理虹口法院關于私房動遷利益分割的裁判口徑,重點解析其背后的裁判原則。
一、案情概要(當事人均為化名) (一)基礎事實
1. 親屬關系與房屋來源:趙某 4(2006 年去世)與王某(2022 年去世)系夫妻,共育有三名子女,即原告趙某 1、被告趙某 2、被告趙某 3。系爭房屋為上海市虹口區 XX 路 XX 號私房,土地臨時使用證登記使用人為趙某 4,初始登記面積 14 平方米,原為二層建筑。
2. 房屋翻建與權利約定:2004 年,系爭房屋由趙某 1 家庭全額出資翻建為四層。翻建前,房屋由趙某 4 夫婦與趙某 1 家庭共同居住;翻建期間,趙某 4 夫婦及趙某 1 家庭借住在趙某 3 家中。2004 年 3 月 6 日,趙某 4 在趙某 3 家中書寫《房屋翻建說明》,明確 “翻建費用全由長子(趙某 1)出資,底屋(一層)由趙某 4 夫婦居住,二層、三層歸趙某 1 所有,底屋權利按二老情況及法律規定處理”,趙某 4、王某、趙某 3 均在說明上簽名。
3. 居住與戶籍情況:翻建后,趙某 4 夫婦居住一層,趙某 1 家庭居住二至四層;趙某 4 去世后,趙某 2 家庭遷入一層居住。動遷前,系爭房屋內有趙某 1 一家三口及趙某 2 一家三口的戶籍,且兩家人實際居住。
4. 征收補償情況:2024 年 5 月,系爭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2024 年 6 月 15 日,趙某 1、趙某 2、趙某 3 共同與征收單位簽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認定建筑面積 42 平方米,房屋價值補償款 3,764,872.80 元,協議內獎勵補貼 1,048,096 元,結算單額外獎勵費 429,000 元,總征收利益約 5,241,968.8 元,選擇全貨幣補償,款項尚未發放。
(二)當事人訴求與抗辯
1. 原告趙某 1:主張系爭房屋二、三層利益歸其所有,一層利益作為趙某 4 夫婦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獎勵費由其分得一半,合計要求分得 3,614,813.73 元。
2. 被告趙某 2、趙某 3:辯稱系爭房屋登記在趙某 4 名下,翻建不改變物權歸屬,房屋價值補償應全額按法定繼承處理;趙某 2 實際居住,有權分得獎勵費,不同意趙某 1 的訴訟請求。
二、虹口法院裁判邏輯梳理
虹口法院審理該案時,未機械適用 “產權登記優先” 原則,而是從 “權利歸屬 — 利益分類 — 因素衡平” 三個維度展開裁判,最終判決趙某 1 分得 3,261,969 元,趙某 2 分得 1,200,000 元,趙某 3 分得 780,000 元,駁回趙某 1 其他訴訟請求。其核心裁判邏輯可概括為:
1. 第一步:確認房屋權利歸屬 —— 區分 “約定權利” 與 “繼承權利”
法院首先審查《房屋翻建說明》的效力,認為該說明系趙某 4 夫婦真實意思表示,明確了翻建后房屋的權利分配(二、三層歸出資的趙某 1,一層歸趙某 4 夫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 的規定,對全體當事人及繼承人均具有拘束力。同時,趙某 4 夫婦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層房屋作為遺產,由三名子女法定繼承,故趙某 1、趙某 2、趙某 3 均為系爭房屋的共有人暨被征收人。
2. 第二步:分割征收利益 —— 按 “利益性質” 分類處理
法院將征收利益分為 “房屋價值相關利益” 與 “獎勵補貼” 兩類,分別確定分配規則:
1. 房屋價值相關利益:基于《房屋翻建說明》,二、三層對應的價值補償歸趙某 1;一層對應的價值補償作為遺產,由三人均分。
2. 獎勵補貼:根據 “補貼用途與權利主體匹配” 原則,未認定面積補貼因與翻建行為直接相關,歸出資翻建的趙某 1;簽約獎勵因涉及全體簽約權人(三子女),由三人均分;居住相關獎勵(如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因涉及實際居住人(趙某 1、趙某 2 家庭),由兩人分配。
1. 第三步:衡平個案公平 —— 綜合考量多重因素
法院最終裁量時,還結合了 “房屋來源(趙某 4 初始產權)、出資貢獻(趙某 1 全額翻建)、居住狀況(趙某 1 長期居住二至四層,趙某 2 居住一層)” 等因素,對分類后的利益進行微調,確保分配結果符合公平原則。
三、私房動遷利益分割的核心裁判原則(基于本案提煉)
結合該案及虹口法院的裁判邏輯,私房動遷利益分割的裁判原則可歸納為以下五項,均體現了 “法律規定 + 個案公平” 的雙重導向:
(一)原則一:產權登記與 “實際權利約定” 的優先性沖突 —— 約定優先于登記
私房的產權登記(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是物權歸屬的初步證據,但并非絕對依據。若當事人之間存在明確的 “實際權利約定”(如本案《房屋翻建說明》),且該約定符合《民法典》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行為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法院將優先依據約定認定權利歸屬。
本案體現:雖系爭房屋土地使用證登記在趙某 4 名下,但《房屋翻建說明》明確二、三層歸趙某 1,法院直接采納該約定,未以 “登記在趙某 4 名下” 為由否定趙某 1 的權利,避免了 “形式登記優于實質權利” 的機械裁判。
(二)原則二:翻建出資與利益分配的關聯性 ——“出資貢獻” 對應 “利益歸屬”
私房翻建是改變房屋結構、增加房屋價值的關鍵行為,翻建出資人的貢獻應在利益分配中予以體現,核心規則為:
1. 若出資人能舉證證明 “全額出資” 且無相反約定,翻建新增部分(如本案從二層到四層的面積增量)的權利及對應征收利益,歸出資人所有;
2. 若翻建后房屋未明確區分 “原有部分” 與 “新增部分”(如本案認定建筑面積 42 平方米為整體),則結合約定(如本案二、三層歸出資人)或出資比例,確定出資人應得的利益份額;
3. 若被告主張 “共同出資”,需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本案趙某 2 主張 “參與翻建出資” 但未提供證據,法院未采納)。
本案體現:趙某 1 全額出資翻建,法院不僅認定二、三層歸其所有,還將 “未認定面積補貼”(與翻建新增面積相關)判給趙某 1,直接體現了 “出資與利益匹配” 的原則。
(三)原則三:繼承份額與共有利益的銜接 ——“遺產部分” 按繼承規則處理
私房若為被繼承人(如本案趙某 4 夫婦)的遺產,其對應的征收利益(如本案一層房屋的價值補償)需先按繼承規則處理,再納入共有利益分割:
1. 若被繼承人留有遺囑,按遺囑繼承;無遺囑則按法定繼承(如本案三名子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繼承一層的價值補償);
2. 繼承人的 “繼承份額” 僅對應被繼承人的遺產部分,不涵蓋其他權利人的權利(如本案趙某 2、趙某 3 僅能繼承一層的份額,不能主張二、三層的利益);
3. 繼承完成后,全體繼承人與其他權利人(如本案趙某 1)共同成為房屋共有人,再共同分割整體征收利益。
本案體現:法院先將一層認定為趙某 4 夫婦的遺產,由三子女法定繼承;再將二、三層(趙某 1 的權利)與一層(三子女的繼承份額)合并,確定全體共有人的利益范圍,避免了 “混淆遺產與非遺產部分” 的錯誤。
(四)原則四:獎勵補貼的分類處理 ——“用途匹配” 原則
私房動遷的獎勵補貼(如簽約獎勵、搬遷獎勵、臨時安置費、未認定面積補貼等)類型多樣,法院不采用 “一刀切” 的均分方式,而是根據 “補貼用途” 確定權利主體,具體分類如下:
獎勵補貼類型
用途 / 性質
權利主體
本案分配方式
未認定面積補貼
補償房屋翻建后未登記的合法面積
翻建出資人(趙某 1)
歸趙某 1 所有
簽約獎勵、搬遷獎勵(協議內)
獎勵全體簽約權人配合征收
全體共有人(三子女)
三人均分
臨時安置費、居住困難補貼
補償實際居住人的搬遷損失
實際居住人(趙某 1、趙某 2)
兩人分配
結算單額外獎勵
綜合獎勵(含簽約、搬遷等)
結合用途拆分,或按共有人份額分配
本案結合居住、簽約情況,酌情分配
本案體現:法院未將 1,048,096 元協議獎勵與 429,000 元結算單獎勵 “全額均分”,而是拆分后按 “用途匹配” 原則分配,既符合征收政策的初衷,也避免了 “未居住人分得居住補貼” 的不公平結果。
(五)原則五:綜合考量的公平原則 ——“來源、貢獻、居住” 三因素衡平
在上述原則的基礎上,法院還會綜合考量三項核心因素,對分配結果進行微調,確保個案公平:
1. 房屋來源:若房屋初始產權為被繼承人所有(如本案趙某 4 是初始登記人),繼承人的 “繼承份額” 需得到基本保障(如本案趙某 2、趙某 3 雖未出資,但仍分得一層的繼承利益及部分獎勵);
2. 出資貢獻:除翻建出資外,若當事人有其他貢獻(如長期維護房屋),也會納入考量(本案趙某 1 全額翻建,是核心貢獻者,故分得最大份額);
3. 居住狀況:實際居住人的 “居住需求” 會影響居住類獎勵的分配(本案趙某 2 實際居住一層,故分得部分居住獎勵,而未居住的趙某 3 僅分得繼承份額及簽約獎勵)。
本案體現:法院最終判決趙某 1 分得 3,261,969 元(約 62.2%),趙某 2 分得 1,200,000 元(約 22.9%),趙某 3 分得 780,000 元(約 14.9%),既體現了趙某 1 的出資貢獻,也保障了趙某 2 的居住利益與趙某 3 的繼承權利,實現了 “貢獻者多得、居住者有保障、繼承者有份額” 的平衡。
四、案例的典型意義與實踐啟示
該案作為虹口法院私房動遷糾紛的典型案例,對當事人及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以下啟示:
1. 對當事人:需重視 “書面權利約定” 的簽訂(如本案《房屋翻建說明》),明確翻建出資、權利歸屬等核心內容;同時保留出資憑證(如建材發票、轉賬記錄)、居住證明(如水電繳費單)等證據,避免后續舉證不能。
2. 對司法實踐:該案確立的 “約定優先、出資匹配、獎勵分類、綜合衡平” 裁判思路,為同類私房動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路徑,避免了 “同案不同判” 的問題,尤其在 “翻建出資與繼承疊加” 的復雜情形下,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五、結論
公眾號“舊改征收律師”團隊認為,虹口法院在該案中,未拘泥于私房產權登記的形式,而是深入審查 “實際權利約定”“翻建出資”“繼承關系” 等實質要件,通過 “分類處理征收利益 + 綜合衡平多重因素” 的裁判邏輯,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其提煉的五項裁判原則,不僅是對《民法典》“物權編”“繼承編” 的具體適用,更體現了私房動遷糾紛中 “尊重實質權利、保障貢獻者利益、平衡家庭關系” 的裁判導向,對未來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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