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隴法課堂
開講啦
每一則案例都是精心挑選
每一個法律知識
都關乎您的權益保護
今天
讓我們一起學習
健康權糾紛
小板凳準備好了嗎
開始上課了
讓我們先看這則案例
案情簡介
![]()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甲系被告某中學八年級同班同學。被告王某乙系被告王某甲父親,被告楊某系被告王某甲母親。某日午休期間,被告王某甲將小刀放置教室中的取暖爐上加熱后燙在原告張某的右側臉頰部,致原告張某受傷。原告家長得知后即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及時對案件進行了查處。張某先后在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醫院住院治療,并多次前往市中心醫院門診復查。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張某法定代理人將王某甲及其父母王某乙、楊某以及學校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1837.38元。
法院判決
![]()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監護職責,該職責不因離婚而免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期間故意實施侵權行為,致原告張某受傷,其監護人王某乙、楊某應當承擔主要侵權賠償責任。被告楊某以其已離婚、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辯解意見,于法無據,不予采納。被告某中學在午休期間對學生疏于管理和看護,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危險行為,存在教育管理上的失察,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學校自愿承擔20%的責任,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對于原告張某的合理損失,法院判決由王某乙、楊某共同承擔8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某中學承擔20%的補償責任。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人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父母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條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八條 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
1. 離異不是免責事由。即使父母離婚,父母仍是法定監護人,子女造成他人損害,雙方仍須共同承擔責任。離婚不意味著監護責任的免除。
2. 校園安全要防范。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若未盡到安全管理和及時處置義務,需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完善校園設施是防范風險的關鍵。
3. 未成年人侵權要賠償,責任家庭共擔。未成年人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由其監護人承擔。父母應加強對子女的行為引導與法治教育,避免因一時沖動釀成嚴重后果。
![]()
案例來源:張 英
編 輯:梁小慶
審 核:徐 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