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少氣盛,一言不合便拳腳相向,這樣的場景在生活中時有發生。然而,沖動的代價往往不僅是身體的傷痛,更可能引發復雜的法律糾紛。當實施侵權行為的未成年人,在案件起訴時已經成年,賠償責任該由誰承擔?是已成年的“前”未成年人自己,還是他們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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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某晚,兩名17歲的未成年人因瑣事相約互毆。沖突中,另有年僅14歲、16歲的兩名未成年人加入,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將對方戳傷,經鑒定,傷情構成輕微傷。受傷一方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合理損失近萬元。
2026年2月,當受傷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時,當初參與侵害原告的兩名17歲未成年人已年滿18周歲,而另一名14歲的未成年人仍未滿18周歲。
法院審理
河南省洛陽市嵩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幾名未成年人相約互毆,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導致一方受傷,構成共同侵權,應對損害后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酌定幾名侵權人共同承擔原告損失的70%。
關于賠償責任承擔,兩名已成年侵權人:該二人實施侵權行為時均未滿18周歲,但在訴訟時已成年。原告要求其原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予以支持。根據法律規定,賠償費用應先從該兩名已成年侵權人本人的現有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原監護人(即父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關于一名未成年侵權人:該侵權人在訴訟時仍未滿18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本人尚無獨立財產,故由其法定監護人(即父母)直接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訴,并在判決生效后積極履行了賠償義務,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
第六條 第一款 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不滿十八周歲,被訴時已滿十八周歲的,被侵權人請求原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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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明確了未成年人侵權責任承擔中的一項特殊法律適用規則,對保護受害人權益、引導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具有典型示范意義。實踐中,“行為人致人損害時未成年、訴訟時已成年”的情形并不鮮見。它提醒我們,未成年人實施侵權行為,監護人的責任并非因其子女成年而當然免除;同時,已成年且有財產的侵權人,也需為自己的“年少沖動”直接承擔經濟上的后果。法律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同時,也旨在公平地填補受害人的損失,讓每一份責任都落到實處。(關蘇靜)
【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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