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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老周與妻子林某育有三名子女:長女周某1、次女周某2、兒子小周。
二人婚后購買兩套房產:
一號房屋(68.22㎡),登記在老周名下;
二號房屋(59.45㎡),亦為夫妻共同財產。
2013年,老周夫婦立下一份代書遺囑,由他人代寫、兩名見證人簽字,明確:
“一號房屋由兒子小周一人繼承。”
2014年、2015年,林某、老周相繼去世。
小周持遺囑起訴,要求繼承一號房屋。
兩姐妹強烈反對,稱:
父親立遺囑時已患嚴重疾病,無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中母親姓名打印錯誤;
小周涉嫌偽造遺囑,應剝奪繼承權;
此外,三人曾簽過一份《放棄聲明》,約定將老家公房給次女,現該房已拆遷為二號房屋,故二號房屋應歸次女一人所有。
經司法鑒定:
父親立遺囑時無民事行為能力;
母親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按法定繼承,但歸小周所有,由其向兩姐妹各支付113.7萬元折價款;
? 二號房屋亦按法定繼承,歸次女所有,由其向小周和長女各支付99萬元;
? 駁回“偽造遺囑”“剝奪繼承權”等主張;
? 確認《放棄聲明》僅針對原公房,不約束拆遷后的新房。
注:兩套房屋均按雙方協商價值(341萬、297萬)均分,每人1/3份額。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遺囑部分無效,整體不成立
代書遺囑需全體立遺囑人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父親被鑒定為無行為能力,遺囑整體無效;
母親雖有行為能力,但遺囑系共同作出,無法單獨分割效力。
2. “放棄聲明”不等于放棄繼承新房產
聲明針對的是未取得產權的公房,本身不可繼承;
即使二號房屋系該公房拆遷所得,也屬于父母新取得的財產;
父母未在聲明上簽字,不能視為對新房產的處分。
3. 照顧較多者,在分配中可獲傾斜
小周與父母共同生活時間較長,承擔主要照料責任;
雖未達到“多分”程度,但在銀行存款等小額財產上全部判歸其所有;
體現《民法典》第1130條“可以多分”的立法精神。
4. 名字打印錯誤≠遺囑無效,但行為能力是硬傷
母親簽名正確,打印筆誤不影響其意思表示;
但因父親無行為能力,整個遺囑失去法律基礎。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及時調整策略:遺囑被否后,迅速轉向“法定繼承+照顧較多”主張,守住房屋歸屬;
精準反駁“剝奪繼承權”指控:強調無證據證明偽造,避免道德污名化;
切割財產類型:接受房屋均分,但爭取由己方持有并支付折價,實現居住穩定;
善用“共同生活”事實:通過醫療、陪護、喪葬票據,證明實際付出。
重要提醒:
?? 立遺囑時務必確保立遺囑人神志清醒,必要時做行為能力評估;
?? “放棄繼承”必須明確指向具體遺產,模糊聲明無效;
?? 即使遺囑無效,長期照顧父母仍是爭取財產傾斜的關鍵籌碼。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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