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東
![]()
湖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民事庭庭審筆錄
時間:2024年7月2日
地點:武漢東湖法院第三庭
審判員:許忠文
書記員:雷鵬
一、庭前準備
書記員核對當事人及委托人身份情況:
原告:康強、李瑞強、張繼元、昌吉、眾誠車險
被告1:(未明確名稱,網約車司機,涉案車輛駕駛人)
被告2:533軍軍事運輸公司(汽車租賃公司)
被告3:眾誠車險汽車保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玉鳳;委托代理人:王云)
各方當事人均已到庭。書記員報告審判員,原告及被告身份已核對無誤。
審判員宣布法庭紀律,隨后宣布開庭:
"武漢市東湖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現在開庭。本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7條、第48條規定,如審判人員有法定回避情形,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審判員詢問:各方是否申請回避?
原告:不申請。
被告1、被告2、被告3:均不申請。
二、法庭調查
(一)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
原告請求:
請求法院判定被告支付4000元;
后變更為:請求被告支付繼續治療費用,或賠償因延誤三個月最佳治療期導致的手部損傷,影響正常書寫毛筆字,共計4000元。
原告陳述:事實與理由詳見起訴狀。
(二)被告答辯
被告1(網約車司機):無答辯意見。
被告2(汽車租賃公司):我公司不承擔責任。
被告3(眾誠車險):未見到醫療費發票,對醫療費及住宿費不認可,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證據質證環節
原告提交證據:
就診病例(無發票,部分為憑條);
交通事故認定書;
駕駛證;
補充提交病歷材料共79張,證明預算治療費用16000元,要求繼續治療。
審判員與被告質證意見:
被告1:對證據1(病例無發票)不認可;對證據2、3無異議。
被告2:對證據中原告花費1000元不認可;對證據2、3無異議。
被告3(眾誠車險):對證據1真實性、關聯性有異議,僅認可4張掛號費發票(共18元),其余憑條及發票不認可;對補充的79張病歷材料真實性、關聯性不認可,認為無法證明16000元治療費必要性。
審判員要求:原告庭后三個工作日內按時間順序整理并補充提交病歷材料,逾期未提交則視為無該組證據。各方是否聽清?
各方:聽清。
審判員詢問:被告方有無證據提交?
被告1、被告2、被告3:均無證據提交。
審判員進一步調查:
事故時間:2024年3月25日凌晨。
事故責任:被告1全責。
車輛關系:被告1與汽車租賃公司(被告2)為租賃關系,車輛用于網約車服務,車輛保險由被告2投保。
墊付情況:被告1墊付2003.39元,另通過微信發88元紅包(未明確是否為醫療費用)。需庭后三日內提交墊付憑證,否則視為無該證據。
原告當日檢查情況:在中西醫結合骨科醫院附屬醫院檢查,結果為“手挫傷,氣滯血瘀癥”,無顯示骨折。各方對此結果均認可。
原告當日醫療費用支出:原告稱未支付,因無錢,期望保險公司墊付。
司法鑒定:原告提出申請,但未提交書面申請。審判員告知需提交書面鑒定申請并先行墊付鑒定費,庭后三日內提交,否則視為無申請。
三、法庭辯論
審判員: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原告發表意見。
原告:認為保險公司三個月內未支付醫療費,原告收入低,希望繼續治療或賠償4000元。
被告1:無辯論意見。
被告2:堅持答辯意見,不承擔責任。
被告3:堅持不認可醫療費及住宿費,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輪辯論:各方均表示無補充意見。
四、當事人最后陳述
原告:堅持訴訟請求,希望繼續治療或獲得4000元賠償。
被告1:堅持答辯意見。
被告2:堅持答辯意見。
被告3:堅持答辯意見。
五、法庭調解
審判員:雙方是否同意調解?
原告:同意調解。
被告1:同意調解。
被告2:不同意調解。
被告3:不同意調解。
六、庭審結束
審判員:因部分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法庭辯論終結。今天庭審到此結束。當事人應于休庭后認真閱讀庭審筆錄,確認無誤后簽字。
庭審記錄人:雷鵬
審判員:許忠文
庭審結束時間:2024年7月2日(具體時分未記)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