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法庭調查筆錄記錄了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審審理的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的法庭調查過程,以下是詳細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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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時間:2025年3月18日
- 地點: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 審判人員:審判長李斌成,書記員鐘家鵬
- 當事人:
- 上訴人(原審原告):康強,男,1960年1月11日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昌區駱漢屯7棟二門102號,公民身份證號碼420106196001114819
-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大學人民醫院,住所湖北省武昌區解放路238號,法定代表人王高華(院長),委托代理人王長濟(醫院職工)
庭審流程
1. 核對當事人身份:經調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規定,準予參與本案訴訟。
2. 告知訴訟權利義務及回避權利
-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告知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等,同時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 告知當事人若認為合議庭成員及書記員有特定情形,可申請回避。上訴人表示聽清楚且不申請回避;被上訴人表示聽清楚。
3. 確認上訴人收到上訴狀:被上訴人確認收到上訴狀。
4. 法庭調查
- 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及請求:上訴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但未詳細闡述具體理由,僅提及按上訴狀內容。
- 被上訴人答辯
- 關于名譽侵權:被上訴人認為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處理患者投訴,經過事實調查、協調處理后給武昌區衛健委回復,所做工作不構成對上訴人名譽侵犯,回復內容知曉范圍僅為工作人員、衛健委人員和上訴人本人,未對外宣傳。
- 關于上訴人動機:認為上訴人在多家醫院看病未達診療目的,其向醫生要求開處方是為了獲取證據證明傷情以向肇事方和保險公司索賠,醫生認為其手術不需要治療而未開藥,上訴人舉報醫生不開處方。上訴人在網上發表的內容是其此前表述,目的是擴大傷情以獲取賠償。
- 關于其他事項:提到上訴人在網上轉移醫療糾紛焦點,上訴人雖未交錢但醫院事后開了處方;認為上訴人提交的受傷后書法作品與本案無關,無法證明傷情;認為衛健委的回復及上訴人在法庭的陳述等與醫院侵犯名譽權無關。
- 證據情況
- 雙方圍繞證據進行質證,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發表意見,認為部分證據與本案無關,無法達到證明目的。
- 調解環節:上訴人提出醫院賠償損失1萬元也行、100元也行,但被上訴人表示醫院無名譽侵權行為,具體意見需問醫院意見。法庭決定不當庭組織調解,上訴人可事后向法庭提交調解方案,逾期提交將提交合議庭討論。
庭審結尾
法庭告知雙方認真閱讀筆錄,庭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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