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以來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
已深入人心
是不是只要自己避免酒后駕駛
就可以“萬事大吉”呢?
如果車主明知他人飲酒
仍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
可能同“醉”又同“罪”
01
醉駕|判斷標準
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20mg/100ml,不構成飲酒駕車行為(不違法);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為飲酒后駕駛;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為醉酒駕駛。
02
醉駕|法律責任
酒后駕駛機動車達到醉駕標準的,可能構成犯罪,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3
醉駕|面臨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04
醉駕|共同犯罪
1、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未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他人飲酒,指使、教唆、脅迫、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3、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4、事前通謀,遇警察盤查時與醉駕行為人換位以幫助其逃避處罰。
5、可能出現的其他情形。
05
醉駕|保險理賠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僅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此外,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駕駛人還需要支付高額的醫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化州市人民法院)
編輯:龍小敏
初審:李小玉
復審:林華善
終審:鄒夢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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