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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入賬標準是否要同時滿足金額標準和使用年限標準?
答 :您好!感謝您對會計管理工作的關注與支持。關于您所提出的問題,我們的答復意見如下: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第二條,固定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一般包括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家具、用具、裝具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
【延伸學習】
《政府會計準 則第 3 號 —— 固定資 產》中“規定標準”,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確定的標準。
2021年財政部最新修訂發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中規定的單位價值標準為1000元。——第四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 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 ,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2023年發布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13號)規定的單位價值標準為1000元。——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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