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最近總有企業PR咨詢我同一個法律問題:為什么被寫黑稿后,企業通過協調溝通、付出了很大的代價,原創媒體配合處理了,但轉載的網站、自媒體多數都不配合,最后負面內容還是滿屏都是?
這個問題,特別值得從法律視角,做一期法律知識普及。
發生輿情后,一些企業PR會直接與媒體聯絡,花錢投放。對于一些大媒體,企業付出的經濟代價可能非常大。
之后,接受了投放的媒體撤稿了。不少企業PR想當然地認為,原創都沒了,解決轉載那是分分鐘的事兒啊!花錢了事就是高效!
但直到被相當一部分轉載網站、自媒體拒絕,或針對轉載的投訴被自媒體平臺駁回后,負面信息還是在網上大面積存在時,企業PR這才忽然意識到——我操,錢白花了。這和領導怎么交代呀!
從非法律人的樸素認知看,發原創的媒體都把內容撤了,你一個轉載,我打個招呼和你說一聲你就應該配合呀。
但從法律視角看,顯然不是這樣的。法律意義上,一篇文章能被刪除,法定的理由應該是內容存在名譽侵權等各類侵權情況,且侵權程度已經達到了文章應該被予以刪除的程度。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其中第一項即為“停止侵害”。
針對網絡侵權,民法典專門作出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針對侵權內容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對侵權內容采取必要措施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但“投放式刪除”的邏輯不是法律式的,而是和稀泥、花錢買平安,不存在平臺認定構成侵權或媒體自認構成侵權的情形。
在這種情況下,你針對轉載鏈接投訴到自媒體平臺,自媒體平臺無法判斷內容是否構成侵權,顯然不會支持你的訴求;
你以“原創已經沒了,請也趕緊處理了吧”作為話術,去找網站等媒體,大一些的網站等媒體多數會慎重,誰知道這中間是怎么回事啊,萬一要是涉及敲詐、涉及“技術刪帖”等刪稿灰色地帶,我不就被牽連了嘛!我憑什么冒無辜背鍋的風險。
所以,如果遇到黑稿,企業PR如果一定要以花錢投放的方式去“解決問題”,那么,需要你在投放前,要求媒體出具承認侵權的書面證明材料,或要求對方同意去給解決轉載問題。這樣,你的錢才不白花。
很多律師開法律自媒體,最后經常都會說一句:關注我,多學點法律,不吃虧。其實在法律公關領域,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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