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某大學法學院的一場師生沖突,一個大一學生因答不出問題被批評,隨后匿名發帖指控老師“刻薄媚男”;老師反手固定證據要起訴名譽侵權,還取消了全班課堂互動。一網友銳評:教你法學理論你不愿學那就帶你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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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給大家談談這場看似是教學矛盾的事件,實則是名譽權普法課。
首先,很多人覺得學生只是氣頭上吐槽,沒多點大事,但從法律上看,李某的行為涉嫌名譽侵權,依據是《民法典》第1024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所以說,構成侵權,要滿足虛構事實加造成社會評價降低兩個條件,而李某的行為恰好都符合,李某發帖說自己被老師“罵20分鐘”,但真實情況是短暫批評;李某說的“刻薄媚男”是引用網絡用語。但是,他已經對事實存在夸大與虛構,超出“合理吐槽”的范疇,應該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誹謗”。
當然,有網友也提出問題,帖子發布在校園匿名平臺也算是侵權嗎?當然構成侵權。校園平臺面向的是全校師生,李某的帖子直接給老師貼上“刻薄”、“媚男”的負面標簽。即便李某后來道歉,前期傳播已經造成了負面影響。也符合“名譽權受損”的結果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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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關鍵的是,“匿名”不是侵權的擋箭牌。那么,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隱私權保護的是 “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但匿名發布虛構信息詆毀他人,本質就是濫用匿名權,平臺有義務應權利人要求提供投稿人信息,匿名者仍需承擔侵權責任。
當然,老師通過起訴維權也無可厚非,但是因要避免再生爭議,而取消全班互動,解散課程群、取消提問/作業/考勤,本質是將對李某的不滿轉嫁到全班學生身上,可能侵犯其他學生的受教育權。教師不能因個人糾紛剝奪全班的正常教學互動,這一點更適合通過校方調解而非 一刀切解決。
當然,網友也有人擔心學生會不會被判刑,那么,從現有證據看,暫時達不到刑事標準,誹謗罪需滿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而“情節嚴重”的法定標準包括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目前事件僅在校園平臺傳播,未出現大規模擴散,且李某已道歉,暫不符合情節嚴重的刑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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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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