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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溫稅一稽罰告〔2025〕132號
屈**(納稅人識別號:……):
對你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你于2020年8月通過收取開票手續費的形式,介紹永嘉縣泰安油品供應有限公司虛開了2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給云南省**貿易有限公司(發票代碼:3300194130,發票號碼:12917302-12917303,合計金額1061946.9元,合計稅額138053.1元,價稅合計120000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之規定,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以上事實有
1、浙江省**縣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溫永檢刑行意〔2025〕**號)及附件資料;
2、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
3、檢查通知書及送達回證等其他證據資料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擬對你沒收違法所得20400元并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處罰款5萬元,考慮到你已向永嘉縣人民檢察院退出違法所得20400元,不再重復沒收。
二、你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罰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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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溫州稅務局,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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