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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西省醫療保障局 江西省中醫藥管理局 江西省疾病預防控制局 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公立醫療機構外配處方管理規定(2025年版)》的通知
贛衛醫急發〔2025〕15號
各設區市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醫保局、疾控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省直醫療機構:
為認真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等三部委《關于印發全國公立醫療機構行風管理核心制度要點(2024年版)的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公立醫療機構臨床用藥和處方外配管理,切實保障患者權益,防范潛在廉政風險,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醫保局、省中醫藥局、省疾控局、省藥監局聯合制定了《江西省公立醫療機構外配處方管理規定(2025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公立醫療機構外配處方管理規定
(2025年版)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公立醫療機構臨床用藥和外配處方管理,防范潛在廉政風險,根據《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全國公立醫療機構行風管理核心制度要點(2024年版)》《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及其實施細則等規章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外配處方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外配處方是指因臨床診療需要,由醫療機構醫師按照《處方管理辦法》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并作為患者自行到醫療機構外購買藥品憑證的醫療文書。
第四條 醫療機構是處方外配的責任主體,應將外配處方納入本機構統一藥事管理,建立外配處方藥品管理清單、書面告知、違規外配處方行為處理等制度規范,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嚴防潛在廉潔風險。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師關于處方開具相關管理要求的培訓。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建立外配處方藥品清單制,須嚴格按照藥品遴選制度和程序,同時兼顧臨床應用、醫保政策等因素,由臨床科室根據診療需要擬訂外配處方藥品,并向醫務部門提交申請,醫務部門根據本機構情況組織相關臨床科室、藥學、財務審計、醫德醫風(行風)、紀檢等部門進行初步論證,經“三重一大”集體研究決定后實施,并實行動態管理。
醫療機構因開展新技術新業務、臨床急(搶)救、特殊臨床治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自然災害等確需使用,而本機構現有用藥供應目錄藥品無法提供,集中采購成交品種中無替代且無法通過臨時購藥程序采購滿足臨床急需的藥品,可納入醫療機構外配處方藥品清單。
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已有同類或類似作用、能正常采購供應的品種,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中成藥和輔助性藥品等臨床非緊急、非必需的藥品,不得作為外配處方藥品。雙通道藥品按有關規定管理,不納入外配處方藥品清單管理。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對外配處方藥品建立書面告知制度并嚴格執行。醫師應對外配處方的原因、藥品的使用范圍、用途和使用注意事項等,向患者進行充分的書面告知,并提醒患者索要和留存外配處方藥品的有效購銷憑證。開具外配處方前應經過患者或其授權人同意,并在病歷中予以記錄。
第七條 外配處方應當按藥品通用名以處方標準格式開具。不得以手寫處方、口頭告知等形式向患者開具外配處方藥品。確有困難需使用手寫處方的,需按處方管理要求留存底方,并納入本機構外配處方點評。外配處方上不得書寫或標識與診斷治療無關的信息,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出現商品名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名稱。對單一來源渠道或用于治療罕見病的外配處方,可由醫療機構確定供應渠道并告知患者。外配處方經醫療機構內具有審方資格的藥師審核通過后,使用《處方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處方標準和格式打印。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外配處方審批流程。對未納入外配處方藥品清單的外配處方藥品,應獲得患方知情同意,由經管醫生填寫審批表,經臨床科主任審批同意后報藥學、醫德醫風(行風)部門、分管臨床科室的院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外送,并在病歷中予以記錄。審批流程結束后審批表由醫德醫風(行風)部門統一收集保管。
對因臨床需要,頻繁開具或用量較大的外配處方藥品,醫療機構應當組織評估,確有合理需求的,可以按程序納入本機構藥品采購清單;評估為不符合安全、有效、經濟、簡便、適當原則的,應當通知臨床不得再開具相應外配處方。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建立完善外配處方使用監測、評價、預警、干預機制。將外配處方點評納入本機構處方點評范圍,圍繞外配處方用藥指征、選用情況、用法用量、安全有效性、替代藥品等方面開展處方點評,定期通報外配處方使用情況。點評結果應參照本機構內藥品處方點評,納入醫師考核體系,并對開具外配處方的臨床科室、醫師,以及外配處方藥品品規、數量等實行動態調整和超常預警。對不合理使用外配處方的臨床科室及個人,及時預警并干預不合理用藥行為。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提升外配處方標準化管理水平,逐步通過醫療機構信息系統(HIS)實現統一管理,確保外配處方的開具、審核、使用、病歷記錄等相關內容,能在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中回溯。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外配處方時,嚴禁以下行為:
(一)嚴禁推薦患者外配本醫療機構應當且能夠提供的藥品。
(二)嚴禁違規誘導、推介患者及家屬到指定藥品經營企業(含與本機構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自費藥房、自辦藥店、便民藥店等)或其他醫療機構購買指定藥品。
(三)嚴禁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與外配藥店之間存在收受“紅包”、回扣等利益輸送行為。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外配處方管理相關政策向社會公眾公示,對患者加強外配處方政策宣教,暢通患者反映渠道,認真核實處理對本機構有關不良行為的舉報,對媒體公開報道、醫藥企業或者有關人員主動披露的不良行為,主動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對醫療機構外配處方管理情況開展督導檢查。對不合理開具外配處方的醫療機構及醫師,應責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對醫療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有關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醫保部門要依職責督促醫療機構完善醫保藥品供應目錄,保障患者基本用藥需求。
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開展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執法,對以商業賄賂等手段獲取外配處方行為要依法依規處理。
藥監部門要監督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生產、存儲、配送、使用等各環節安全責任,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關于印發江西省醫療機構樣本外送檢測及外購藥品(器械)若干規定的通知》(贛衛醫字〔2021〕136號)中關于外購藥品(器械)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級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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