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寫在前面
2024 年以來,筆者先后參與辦理了多起“吸粉引流”案件:有電話營銷團隊 30 人被抓,有 MCN 機構為網賭直播間“導流”被控開設賭場,也有“地推”人員因送小禮品拉人進群被認定幫信。司法口徑在“重擊”與“慎刑”之間快速擺動,同一行為、不同地區,量刑落差可達 3-7 年。河南省固始縣檢察院吳亞軍、張珊珊在《人民檢察》2024 年第 14 期發表的文章(下稱“吳文”)系統梳理了“吸粉引流”可能觸犯的 5 個罪名,并給出“競合從一重”的處斷規則,對實務辯護具有參考意義。本文結合吳文觀點、最新判例及筆者辯護經驗,就“如何劃清罪名邊界、如何尋找有效辯點”作如下提示,供同行、當事人參考。
二、行為畫像:五種常見模型與黑灰產值鏈
1. 電話營銷模型:收卡——話術——進群——“日結”50-120 元/人。
2. 社群轉讓模型:自建群——養號——賣群主——按群量或人頭計價。
3. 新媒體投放模型:短視頻、直播間掛“暗鏈”,按 UV、CPA 結算。
4. 地推禮品模型:線下掃碼送玩偶、現金紅包,誘導下載涉詐 APP。
5. 廣告推廣模型:通過“競價排名”“SEO 霸屏”為網賭、傳銷引流。
上述模型處于黑灰產業鏈最前端,下游可能對接: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傳銷、色情直播、非法期貨平臺等。辦案機關往往“掐頭去尾”一鍋端,但律師必須“拆鏈”,把“引流端”與“實行端”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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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名邊界:四組競合與一條“紅線”
(一)幫信罪 VS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刑法》287 條之二 VS 287 條之一)
1. 時間軸不同:
?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是“預備行為正犯化”,只要“發布違法犯罪信息”即既遂,不要求下游著手實行。
? 幫信罪是“幫助行為正犯化”,以下游“著手實行”為前提;下游未著手,只能考慮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或無罪。
2. 明知內容不同:
?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只要求“明知自己發布的信息系違法犯罪信息”。
? 幫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且需對下游犯罪類型有概括認識。
3. 量刑差異:
?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3 年以下;
? 幫信罪 3 年以下,情節特別嚴重 3-7 年。
若證據只能證明“發布信息”而未能證明下游已著手,應堅決打掉幫信罪,爭取降檔或無罪。
(二)幫信罪 VS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1. 若引流過程中伴隨“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個人信息 5 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 5 萬元以上,即可落入 253 條之一“情節特別嚴重”檔,3-7 年。
2. 常見證據陷阱:遠程勘驗筆錄直接統計“Excel 表格條數”,但不去重、不剔除空號。律師應申請重新鑒定,并依據《個人信息解釋》第 5 條提出“去重、去偽、去無效”原則,把數量壓到 5 千條以下,即可降檔到 3 年以下甚至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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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幫信罪 VS 開設賭場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共同正犯)
1. 核心在“犯意聯絡”。如 MCN 機構與網賭平臺簽“推廣返點協議”,約定“有效投注額 30% 分成”,可直接認定“事先通謀”,構成開設賭場罪共犯,量刑 5 年以上。
2. 辯護策略:
? 切割“認知”——僅約定“拉新注冊”,未約定“投注、抽成”,推定只對幫信明知;
? 切割“地位”——非平臺股東、非操盤人員,僅領取固定推廣費,可爭取從犯、降檔;
? 切割“金額”——把“有效投注額”與“推廣費”區分,避免以賭場經營額全額認定。
(四)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VS 詐騙罪(預備)
1. 若證據表明行為人不僅“發廣告”,還深度參與話術設計、資金通道、后臺操控,則可能被認定為詐騙罪的“犯罪預備”,量刑 3-10 年,遠高于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2. 律師應及時介入,引導檢察機關“以刑責較輕罪名”批準逮捕,防止“預備”升格。
四、主觀明知:如何建立“反推”防火墻
吳文提出“主客觀一致”六項指標: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與上游關系、引流方式、獲利情況。筆者補充“三步走”實操:
1. 書面證據:
? 推廣合同、聊天記錄、結算單是否出現“博彩”“資金盤”等敏感詞;
? 是否簽署“合規聲明”“禁止用于違法”條款。
2. 電子數據:
? 手機勘驗中是否搜索過“詐騙話術”“如何逃避監管”等關鍵詞;
? 瀏覽器緩存、VPN 使用記錄。
3. 口供補強:
? 重點問“是否知道上游被行政處罰/刑事立案”;
? 問“是否見過平臺后臺數據、資金流水”。
若以上三環節均無法得出“明知他人犯罪”的結論,應堅決做“無罪”或“行政違法”辯護。
五、數量與金額:如何“減重”
1. 人頭數量:
? 微信群去重、去“僵尸號”后,往往可打掉 30%-50%;
? 電話營銷中“重復撥打”應扣減。
2. 違法所得:
? 把“工資、社保、場地租賃”等成本扣除,爭取以“純利”認定;
? 對“平臺未結算、未到賬”部分,主張犯罪未遂或排除。
3. 情節特別嚴重:
? 幫信罪“30 萬以上結算金額”標準,需全鏈路司法鑒定,若無法排除“合法流水”,應申請重新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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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程序辯護:電子數據“四步質證”
程序辯護里,對電子數據最有效的“四步質證”模型,就是把“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關聯性”拆成四道關卡,逐級阻擊。下面結合《刑訴法解釋》、公安部《電子數據取證規則》與 2025 年判例,給出可直接套用的“四步”清單。
第一步:合法性——先“打程序”
1. 取證主體
- 是否 2 名以上偵查人員?(缺一不可)
- 是否具備《電子數據取證資質證書》?
2. 手續與筆錄
- 有無《扣押決定書》《調取證據通知書》?
- 筆錄是否記載“品牌、型號、序列號、封存狀態”?
- 持有人、見證人、偵查人員是否“三方簽名”?缺一方即瑕疵。
3. 過程錄像
-《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第 21 條:只要“現場提取”+無適格見證人就必須同步錄像;未錄像屬“程序重大違法”,可徑直申請排除。
4. 境外數據
- 是否經司法協助或公證認證?若既無國際協助手續,又未制作《遠程勘驗筆錄》,可引用《刑訴法解釋》第 405 條“真偽無法確認”要求排除。
第二步:真實性——再“打假”
1. 哈希值比對
- 扣押時、實驗室鏡像、庭審展示三個節點的 SHA-256/MD5 值必須一致;不一致=“被污染”。
2. 數字簽名、數字證書
- 電子郵件、PDF、APP 安裝包等如不含簽名,可質疑“來源不明”。
3. 元數據審查
- 創建時間、修改時間、作者、MAC 地址是否前后矛盾?
- 常見“時間戳倒簽”——文件創建時間晚于抓捕時間,可直接否定。
第三步:完整性——防“斷章取義”
1. 封存狀態
- 原始介質是否貼封條、拍照?照片要能看到“封口+簽名+日期”,缺一即補正不能。
2. 鏡像完整性
- 是否制作“bit-stream 鏡像”?僅拷貝可見文件屬“不完整提取”。
3. 日志鏈
- 服務器日志、防火墻日志、數據庫日志是否連續?
- 發現“缺頁、跳號”可主張“存在剪輯可能”。
4. 備份比對
- 若有云備份或異地容災,可申請法院調取,與在案鏡像逐條比對;不一致部分直接剔除。
第四步:關聯性——切斷“證明鏈”
1. 身份關聯
- 微信號、手機號、IP 地址→被告人,中間必須有“實名認證”或“現場扣押手機”鎖定;否則只能證明“設備”不能證明“人”。
2. 事實關聯
- 數據內容是否直接指向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 常見“數額水漂”——后臺電子表格統計 1.2 億元,但無銀行流水、無被害人陳述,應主張“孤證不能定案”。
3. 時間關聯
- 若聊天記錄早于公司成立時間或晚于抓捕時間,可主張“與本案無關”。
4. 數額關聯
- 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必須與電子數據“一一對應”;若鑒定照搬后臺數字而未去重、未剔除測試單,應申請重新鑒定。
一句話總結
“四步質證”就是:先程序、后實體,先排除、后削弱;只要偵查機關在任何一步留下“硬傷”,就能把電子數據從“鐵證”變成“廢證”,進而打掉整個指控金額或罪名。
七、量刑與合規:如何“保住自由”又“保住生意”
1. 量刑情節:
? 從犯、未遂、自首、退贓、預繳罰金、認罪認罰,可累計降 30%-60%;
? 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關停下游平臺”“挽回被害人損失”,可爭取“立功”。
2. 合規整改:
? 引入第三方合規顧問,建立“客戶身份識別(KYC)”“關鍵詞過濾”“黑名單共享”制度;
八、結語
“吸粉引流”并非天然等于犯罪,但刑事風險已呈“高壓線”態勢。對當事人而言,早建“合規防火墻”比事后花 1000 萬律師費更有效;對律師而言,吃透“預備—幫助—實行”三層結構,抓住“明知—數量—金額”三條命脈,就能把 7 年變成 3 年,把 3 年變成緩刑,甚至把案件擋在批捕之前。愿本文成為各位同行、當事人的“避險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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