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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追溯至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2020 年 2 月至 2022 年 12 月)。檢方指控其通過虛報、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的方式,非法獲取犯罪所得新臺幣 11 萬 6514 元(折合人民幣兩萬余元),臺北地院一審于 2024 年 7 月認定其構成 “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 7 年 4 個月,褫奪公權 4 年。判決生效后,高虹安隨即被停止新竹市市長職務,其所屬的民眾黨也對其作出 “暫停黨權” 處分,后續高虹安退出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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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二審判決中 “得易科罰金” 的關鍵表述,法律界人士解讀指出,依據臺灣地區 “刑法” 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因本案所涉罪名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刑期在 6 個月以內,高虹安可選擇以罰金替代實刑執行。具體罰金金額將按刑期折算,以每日新臺幣 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為標準計算,若最終獲準易科,高虹安只需繳納相應罰金即可避免牢獄之災,且無需被褫奪公權。不過,最終能否順利易科仍需由檢方審核批準,若繳納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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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本案仍存在變數。檢方此前對一審判決也提出上訴,可能對二審改判結果持有異議;高虹安本人是否接受二審判決、是否繼續上訴至三審,也將影響后續發展。若三審再次改判或維持一審貪污罪判決,高虹安不僅將面臨長期監禁,其政治生涯也將徹底終結;若二審判決生效,其有望在繳納罰金后恢復自由身,全力投入 2026 年新竹市長選舉。
目前,高虹安方面尚未就二審判決作出正式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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