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本是方便居民出行的“幸福工程”,但在實際推進過程中,有時會因個別住戶反對而陷入僵局。當“多數人的便利”與“少數人的權益”產生矛盾時,法律如何定分止爭,鄰里之間又該如何相處?近日,四川省興文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加裝電梯”引起的相鄰關系糾紛案。法院判決支持加裝電梯,被告應停止妨礙并拆除私自搭建的遮攔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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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文圖無關。
興文縣某小區建于2012年,其中一棟7層住宅樓某單元共有10戶居民,除1戶外其余9戶(專有部分面積占比超過90%)均同意加裝電梯。該棟樓加裝電梯事宜已獲得法定比例以上業主同意,并完成了意見征集、協議簽訂、社區申請和部門審批等全部手續,也與電梯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
但施工過程中,唯一持反對意見的住戶以加裝電梯影響通風、采光和隱私為由,多次阻礙施工,并質疑加裝電梯屬于違建。此外,該住戶還擅自將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二樓公共平臺加裝欄桿和遮攔棚占為己用。經社區、派出所多次調解無果后,9戶業主將該住戶訴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拆除違建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9戶業主加裝電梯的行為滿足了“雙三分之二”參與和“雙四分之三”同意的法定門檻,并取得了合法審批,程序完全合規,應受法律保護。對于被告提出的通風、采光等受影響問題,法院經現場勘驗后認定,電梯設計位置合理,實際影響較小,判決支持加裝電梯、被告停止妨礙。
關于二樓公共平臺,法院明確認定該平臺屬于全體業主共有,被告未經同意私自搭建遮攔棚的行為,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法院判決其限期拆除,恢復公共區域原狀。
關于9戶業主提出的賠償損失請求,因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損失的具體金額,法院未予支持。
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本案中,案涉住宅樓加裝電梯已經征得本棟樓業主法定多數同意,并且已經通過審批。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因此,業主間應本著友好睦鄰、互讓互諒的原則協調處理電梯加裝事宜,被告不應當妨礙或者阻止該施工行為,如認為加裝電梯會損害其合法權益,應當另行主張。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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