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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7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政協原常委崔建平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崔建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追繳在案的崔建平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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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5年11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崔建平利用擔任菏澤市委副書記,濰坊市委副書記,濰坊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山東省政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用地審批、工作調動、寫字樓出租等事項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42萬余元,其中943萬余元未實際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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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崔建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崔建平部分受賄系未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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